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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劉蔡錦繡

劉瑛珠前列劉蔡錦繡、劉瑛珠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政雄被 告 余劉美美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108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劉蔡錦繡次女、原告劉瑛珠二姊,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自民國102 月12月30日起,陸續以電子郵件寄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予其親友劉櫻櫻(即原告劉蔡錦繡之長女、被告胞姊)、劉政輝(即原告劉蔡錦繡之子、被告胞弟)、劉建華(即原告劉蔡錦繡之堂姪、被告堂哥)、王麗娟(即被告表姊)等人及原告任職單位,指陳原告涉有侵占等不法情事,足以詆毀原告名譽,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毀損,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分別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4萬元、26萬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劉蔡錦繡24萬元、原告劉瑛珠2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在蘋果日報或自由時報之高雄地區版,以16號字體、1/4 版面刊登如附表二(見107 雄司簡調88卷第15頁)之道歉啟事1 日。

二、被告抗辯:原告2 人所訴無理由。

三、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裁判要旨(一)可資參照。

四、原告就其等主張被告以電子郵件或實地方式,散佈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已提出相關之電子郵件及不起訴處分書2 份、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含錄音譯文)及民事陳報狀各1 份為證(見107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8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8至91頁),經核大致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雖堪信為真實。但本件綜觀原告2 人指訴被告詆毀其等名譽之言論內容,大致為「出嫁前所賺錢財被作為家用,甚至分配給其他弟妹(並質疑自己非父母親生),父母卻說她爭家裡財產」、「父母逼婚、沒有給嫁妝」、「母親到美國她出機票錢還給購物費用,回臺灣也給付母禮物或錢,但母親四處造謠稱她欠錢、侵占家裡財產」等相關言論,甚至評論為有犯罪嫌疑,而上開言論雖夾雜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雙重成份,但主要還是在抱怨父母對待子女之不公平,意見表達之成份顯高於事實陳述,而就意見之表達,如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所示,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較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可言,且即使屬尖酸刻薄之評論,仍應受憲法之保障,更何況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表達意見之對象,除不詳人士外,多屬兄弟姊妹(含堂、表)等近親、弟弟劉政輝之工作單位(見附表一編號12、本院(一)卷第150 頁言詞辯論筆錄),或訴訟程序中之陳述,就上開夾雜事實及意見之表達,在近親前予以表達,某種程度而言,較屬不滿之發洩,甚難逕認屬不法之侵害,另對弟弟工作機關表達部分,雖非對親人之表達,但表達對象僅單一工作單位,主要目的應係請該工作單位約束劉政輝之特定行為,其中雖提及上開相關言論,應屬對特定對象之表達,而非漫無目標之散佈於眾,基於對言論自由之維護,亦難認屬不法之侵害,另在訴訟程序中陳述部分,屬訴訟之攻防,尤無不法侵害之可能,至於在訴訟中提出之錄音譯文中,提及在「寶玉美髮店」表達部分,亦屬對單一對象或少數對象之表達,非漫無目標之散佈於眾,基於對言論自由之維護,同難認屬不法之侵害,再者,對不詳人士表達部分,既無法知悉表達之對象,且以被告上開表達方式以觀,殊難逕認其係漫無目標之散佈於眾,基於對言論自由之維護,仍難認屬不法之侵害,故本院認本件本質上屬親人間對財產處置之不滿及抱怨,尚難逕認有毀謗之相關不法侵害。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提出類如之前訴訟中,原告或其等親人運用何體制外手段及相關訴訟細節、兩造上開爭執之細節,與原告就上開爭執點之對應說明部分,無論攻擊防禦方法或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指被告詆毀之言論,較屬意見之表達,且表達對象大致屬適於討論該意見之親人,基於對言論自由之維護,尚難認屬對原告之不法侵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 條規定提起,訴請被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事,於法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附表一:

┌──┬─────┬─────────────────────────┐│編號│日期 │被告行為 │├──┼─────┼─────────────────────────┤│1 │104 年11月│被告於104 年11月28日,製作寄送電子信件予劉政輝,內││ │28日 │容提及「㈠長大以後逼相親毀我一生,婚前工作的錢跟他││ │ │對會結果被倒,結婚時父母沒嫁妝且不准在劉家出嫁」、││ │ │「㈡登記在你劉政輝名下的房屋是我開支票購買費用包含││ │ │:自備款、電線、代書費、高級家具、電汽用品、高級廚││ │ │俱和裝璜. . . 等你父母不知感激卻意圖侵佔」、㈢「花││ │ │園街9 巷16號房產是你父親答應還我錢購買的,證人會證││ │ │明一切,你母親聽從劉瑛珠的話,侵佔我財產」等情事,││ │ │劉政輝於105 年2 月20日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 │ │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始悉上情。 │├──┼─────┼─────────────────────────┤│2 │104 年11月│被告於104 年11月28日,製作寄送電信件予劉櫻櫻,內容││ │28日 │提及「劉櫻櫻小姐:請你仔細詳讀你劉家父母弟妹A 了我││ │ │多少錢!,如果再置之不理我只好向鳳山調解委員會申請││ │ │你父母清償債務或開記者會讓世人評理」等情事,復於 ││ │ │104 年11月29日,將上開電子郵件再轉寄予劉政輝,劉政││ │ │輝於105 年2 月20日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 │ │劉蔡錦繡、劉瑛珠始悉上情。 │├──┼─────┼─────────────────────────┤│3 │104 年12月│被告於104 年12月17日22時6 分許,製作寄送電子信件予││ │17日 │劉櫻櫻,內容提及「劉櫻櫻我己60歲了,所以我要過不被││ │ │劉家欺詐的日子,我不是他們親生,我會驗DNA 。從小我││ │ │要作家事,照顧弟妹,以及莫名奇妙狠狠的毒打。長大以││ │ │後被當搖錢樹,操縱我婚姻,毀我一生!我父親A 了我婚││ │ │前工作的錢,我幫他還了很多債,幫他照顧家人,結果他││ │ │們不擇手段侵佔我辛苦賺的錢!」、「劉瑛珠母子偽造文││ │ │書侵佔我房屋(我父親還我錢我買的)、劉政輝名下二樓││ │ │公寓是我買給母親和阿銘住(我父親破產房屋被法拍)」││ │ │等情事,復於104 年12月18日14時9 分許,將上開電子郵││ │ │件再轉寄予劉政輝,劉政輝於10年2 月20日將上開情事告││ │ │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始悉上情。 │├──┼─────┼─────────────────────────┤│4 │104 年12月│被告於104 年12月18日凌晨1 時7 分許,製作寄送電子信││ │18日 │件予不詳人士,內容提及「劉家人不是善類小心他們搶奪││ │ │你的錢」等情事,復於同日凌晨1 時8 分許,將上開電子││ │ │郵件再轉寄予不詳人士,又於同日17時8 分許再轉寄予劉││ │ │政輝,劉政輝於105 年5 月1 日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 │ │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始悉上情。 │├──┼─────┼─────────────────────────┤│5 │104 年12月│被告於104 年12月19日7 時14分許,製作寄送電子信件予││ │19日 │不詳人士,內容提及「你給劉瑛珠錢的那天,就是我死的││ │ │日子,我說到做到!」、「劉瑛珠母子的惡行,害我沒參││ │ │加你婚禮!劉瑛珠母子槍奪財產,表演冰冷屍體CPR ! (││ │ │證據:CPR 急救過程)劉家兩老霸佔我財產的臉,我永遠││ │ │記得!他們處心機慮要搶奪我們的全部財產給他們親生兒││ │ │女!我不是他們親生女兒,我是他們的犧牲品!」等情事││ │ │,另於同日7 時15分許,將上開電子郵件轉寄予不詳人士││ │ │,復於同日7 時16分許,再轉寄予劉櫻櫻,並於同日23時││ │ │16分許轉寄予劉政輝,劉政輝於105 年2 月20日將上開情││ │ │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始悉上情。│├──┼─────┼─────────────────────────┤│6 │105 年1 月│被告於105 年1 月20日22時40分許,製作寄送電子信件予││ │20日 │不詳人士,內容提及「①房屋仲介,代書已作證劉瑛珠利││ │ │用在大寮地政事務所之便把我房產變更成他名字,而且利││ │ │用我母親當靠山強勢搶奪房產!②我手上有我爸錄音證明││ │ │:劉政雄,劉政輝,劉瑛珠侵占我房產和財產③我媽媽從││ │ │1977~1989拿了我近百萬的錢,還四處造謠我欠錢④她每││ │ │次來美國我都付他$1,000美金機票錢和$1,000 ~$2, ││ │ │000 買東西我每次回台灣都給父母各$10,000元及$1,00││ │ │0~$2,000 美金的禮物⑤2007年$5,000 美金旅行支票 ││ │ │兆豐銀行換台幣給她,⑥2012年我花80,0 00 元整修她房││ │ │間和浴室⑦我已向華美和Chase 銀行申請匯款$10,000和││ │ │5,000 美金紀錄(11/2015 房屋從她名字更為我名字)我││ │ │也會請法官調我媽花旗銀行匯款記錄(台灣銀行15年保存││ │ │)⑧我阿姨和堂哥都已看到證據,就等法院找出到底誰謊││ │ │?希望你們看清礎劉瑛珠真面目,假如她犯法有罪,也是││ │ │她自找的!⑨我爸常向我說要照顧弟妹,作人要有肚量~││ │ │意思就是我的錢要給他們我回他" 錢伯在那,他們不去賺││ │ │,怨誰?他們要過什麼生活他們自己決定!」等情事,又││ │ │於105 年1 月20日23時36分許,將上開電子郵件轉寄予劉││ │ │櫻櫻,並增加內容記載:「劉櫻櫻妳的錢到底被誰拿走?││ │ │請法官調花旗銀行帳戶!」,復於同日23時40許將上開電││ │ │子郵件再轉寄予劉建華,內容記載「大哥:錄音非常清礎││ │ │」,再於105 年1 月21日15時46分許,將上開電子郵件轉││ │ │寄予劉政輝,劉政輝於105 年2 月20日將上開情事告知原││ │ │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始悉上情。 │├──┼─────┼─────────────────────────┤│7 │105 年2 月│被告於105 年2 月1 日凌晨0 時23分許,製作寄送電子信││ │1 日 │件予不詳人士,內容提及「主旨:世人最狠毒的父母…侵││ │ │占我全部財產給他親生兒女四處說謊造謠" 我多年前向余││ │ │家爭產,向回娘家爭產!" 」等情事,又於同日16時24分││ │ │許,將上開電子郵件轉寄予劉政輝,劉政輝於105 年2 月││ │ │20日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 │ │珠始悉上情。 │├──┼─────┼─────────────────────────┤│8 │103 年6 月│被告未等父母歸西即圖謀獨吞父母之財產,不惜多次以電││ │8 日、8 月│子郵件寄予王麗娟,內容提及「劉家欠我的錢,連本帶利││ │8 日、9 月│超過500 萬元」、「他們恩將仇報,一再侵占我財產,我││ │18日、104 │希望你們能出庭幫我作證!我會要求作DNA 鑑定」等情事││ │年1 月9 日│,復將上開內容再轉寄予劉政輝,劉政輝於105 年7 月17││ │、6 月3 日│日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 │、10月25日│始悉上情。 │├──┼─────┼─────────────────────────┤│9 │102 年12月│被告以電子信件寄予劉建華誣指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母││ │30日、103 │女拿伊的錢,竊佔伊之財產,並質疑伊是否為原告劉蔡錦││ │年3 月22日│繡親生等情事,並轉寄予劉政輝,劉政輝於105 年7 月17││ │、6 月14日│日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 │、6 月28日│始悉上情。 ││ │、9 月18日│ │├──┼─────┼─────────────────────────┤│10 │104 年1 月│被告以電子信件寄予劉櫻櫻誣指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母││ │7 日、2 月│女竊佔、妨害名譽、盜用伊身分證及印章等等情事,並同││ │4 日、6 月│時將上開內容再轉寄予劉政輝,劉政輝於105 年7 月17日││ │4 日 │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始││ │ │悉上情。 │├──┼─────┼─────────────────────────┤│11 │103 年3 月│被告於103 年3 月30日,製作寄送信件予劉櫻櫻、劉政雄││ │30日、103 │、劉政輝、劉瑛珠,內容提及「當我告訴我朋友有關我的││ │年4 月10日│事時,她的第一句話他門是你親生父母嗎?我以劉建華母││ │ │親房屋為例,我也以外公過世,您母親同父異母的妹妹也││ │ │很公平的平分,我有錯嗎?」,劉政輝於105 年3 月將上││ │ │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錦繡、劉瑛珠始悉上││ │ │情。被告復於103 年4 月10日,製作寄送信件予劉建堯、││ │ │劉蔡錦繡,內容提及「我也以外公過世,母親同父異母的││ │ │妹妹蔡錦鳳以市場價買房產也很公平的平分,我有錯嗎」││ │ │等情事,並以副本寄予鳳山區調解委員會、高雄地方法院││ │ │調解庭。 │├──┼─────┼─────────────────────────┤│12 │105 年1 月│被告於㈠105 年1 月29日,至國軍高雄總醫院(80 2醫院││ │29日、105 │)院長信箱網站,發布內容為「問題標題: ││ │年1 月30日│請環保科職員劉政輝停止對王麗娟辱罵問題內容: ││ │ │我是劉政輝? 姐,40年前我父親破?都是我在幫助家人,││ │ │包含購買房屋(登記在劉政輝名下)付自備款購買傢?電││ │ │器用品供他們居住,這些弟妹們不知威恩反而侵佔我財?││ │ │?我妹妹劉瑛珠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書將我房?變更為她││ │ │名下強行搶奪侵主?. . .」;㈡105 年1 月30日下午4 ││ │ │ 時9 分許,寄送電子郵件予王麗娟,內容為「劉瑛珠為 ││ │ │了強行搶奪他人財產,已觸犯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偽││ │ │造文書、侵占罪是要作牢的!他最好找律師,他們繼續聽││ │ │從劉政雄的話:說謊,誹謗我名譽,挑撥我父母和我子女││ │ │,我會把我美國的房子賣了,回台灣」等情,並於同年1 ││ │ │月31日19時53分將上開內容再轉寄予劉政輝,嗣劉政輝於││ │ │105 年6 月19日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劉蔡錦繡,原告劉蔡││ │ │錦繡、劉瑛珠始悉上情。 │├──┼─────┼─────────────────────────┤│13 │105 年3 月│被告於本院105 年訴字第2190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於 ││ │26日 │107 年1 月5 日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由蔡恒文律師庭呈調查││ │ │證據聲請狀附證105 年3 月26日15時30分於高雄市鳳山區││ │ │經武路85號之1 「寶玉美髮店」之錄音譯文:⒈不法侵害││ │ │原告劉蔡錦繡部分,①「我大弟拿了我很多錢,我合庫幾││ │ │百萬元,我車子被盜用身分證、印章過戶。合庫的錢被拿││ │ │走。房子,我有二間房屋,一間房屋登記在我二弟弟名下││ │ │,如果不是我媽媽給他,我二弟的身分證,印章. . . 」││ │ │②「她現在就是把我的財產全部給他其他兒女。」③「那││ │ │棟房屋(10號2 樓)我買,現侵占。」④「這是我的車,││ │ │三十年前盜用我的身分證、印章。那時50萬元買的,我媽││ │ │來美國每件衣服都是我買的,現在這樣待我!她侵占我的││ │ │財產給她其他兒女。」⑤「合庫還有代收本,我還有房屋││ │ │有貸款需要繳貸款,結果房屋賣掉被侵占. . . 」⑥「我││ │ │爸說:我媽娘家的人都說他現在住的房子是我買的,他很││ │ │生氣。現不是“顧娘家”現是“他們侵占女兒財產”」。││ │ │⒉不法侵害原告劉瑛珠名譽部分,①「就是霸佔我財產,││ │ │二年協調,6 個月律師協調」②「我買那棟房屋是給爸爸││ │ │、媽媽、弟弟住,結果劉瑛珠母子霸佔。」③「. . . 我││ │ │把協議書和同意書給大寮地政事務所主任請求協調,主任││ │ │說:“心那麼壞,沒有人敢用他!”」④「劉瑛珠那間我││ │ │買的也侵占。」⑤「我把協議書和同意書給大寮地政事務││ │ │所主任看,她說:“心怎麼那麼壞!”」。 │└──┴─────┴─────────────────────────┘附表二(道歉啟事):

本人余劉美美於民國98年起陸續以電子郵件、航空郵件、Line、電話、口述等給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鳳山區調解委員會、鳳山區光明里前里長王丁輝、鳳山區光明里左鄰右舍、寶玉洗髮店老闆娘家族與店內客戶、劉建華、蔡富美、王麗娟、劉櫻櫻、劉政輝、余崇孝、余崇彬及胞妹劉瑛珠之子盧弘晉等誣指母親劉蔡錦繡、胞妹劉瑛珠竊占、偽造文書、妨害名譽等上開不實事項之傳播,已嚴重損害母親劉蔡錦繡、胞妹劉瑛珠之名譽及公眾對母親劉蔡錦繡、胞妹劉瑛珠品德判斷。本人在此鄭重、公開地對母親劉蔡錦繡、胞妹劉瑛珠表示道歉,並向所有社會大眾澄清本人上開所指訴母親劉蔡錦繡、胞妹劉瑛珠之事項均屬不實,亦請所有社會大眾莫再以訛傳訛及聽信此種對母親劉蔡錦繡、胞妹劉瑛珠不實指訴之事實。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