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贊中
林琇玄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