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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5號原 告 李宜庭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祥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淑芳

徐芳靖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徐瑞忠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