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建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庭嘉間請求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4 月1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及108 年4 月12日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5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5,06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日期: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