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選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政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此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高雄市○○區○○里○○○路○○號房屋並無歐振富、歐振財、歐振豐、歐李美鳳等人實際居住該址,即俗稱之幽靈人口,詎渠等竟前往參加民國107年11月24日高雄市苓雅區普照里里長選舉,已嚴重損害本次里長選舉之公正性。另本次選舉作業,尚有未公開查驗票匭、唱票錯誤、有效票與無效票認定錯誤及諸多啟人疑竇之處,聲請人係高雄市第三屆苓雅區普照里里長候選人,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重新驗票,爰聲請對高雄市○○區○○里00000000000號)里長選舉進行重新計票云云。

三、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申請,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里長之選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譚德周

法 官 黃顗雯法 官 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裁判日期: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