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抗 告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慶仁(JAMES CHUNG)間請求返還代位清償款項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0月9日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裁定提出抗告狀,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