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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複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行政庭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