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複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行政庭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