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送達代收人 陳宜吟上訴人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幣(下同)604,330,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90,8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