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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送達代收人 張維晃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幣(下同)9,390,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行政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