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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張芳綾律師黃淳育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娟、李淑慧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

7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日期: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