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 告 林景元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應專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被 告 林應然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
5 年重上字第142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事件所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裁定命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