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 告 林景元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應專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被 告 林應然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0 年7 月2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42 號民事訴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二、所載內容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