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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福盛

曾趙金月前列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復田間請求返還遺產稅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626,133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共51,4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9,911元。尚應補繳1,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