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中華搬運先生貨運搬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秦昌國聲 請 人 秦世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華搬運先生貨運搬家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搬運公司)於經營事業期間,找到新的商業獲利模式,但需大量人員及資金,乃向人借貸週轉,於民國107年6月後,因其中不少利息滾入原本,各債權人要求提供房產抵押,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42萬9845元,再加上每月利息及工資、會金支出達90萬元以上,負擔困難,乃停止營業,惟若宣告破產即永無出頭之日,以目前負債狀況,如債權人同意免除利息,且本金可分期攤還,數年內即可清償,但聲請人之債權人均不同意,為求中華搬運公司翻轉,為此聲請裁定准許破產和解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雖有3人,然依其所述之內容均係為求解決中華搬運公司營運狀態,以利公司經營,故可認其聲請破產和解之對象應為中華搬運公司,合先敘明。而聲請人前以上開理由聲請破產和解,經本院以107年度破字第5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破抗字第4號抗告駁回確定。按破產法第35條規定,法院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解釋上應認為法定轉為聲請破產程序,仍需審查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之實質要件,始得為之,非和解聲請之駁回時必然宣告債務人破產。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惟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參照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
㈠、中華搬運公司陳報其現積欠債務如附表所示,金額加計共為7,540,150元(見破字卷第108、109頁),並經本院函詢債權人之結果,至少有5,201,866元,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佐(破更一卷第75至77、81至83、57至73,破字卷第52、53、58、59頁),是聲請人尚有逾5,000,000元之負債,應堪認定。
㈡、中華搬運公司現業已停業,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文附卷可考;次中華搬運公司於107年名下雖有2部汽車,然其中1部已查無車籍資料、另1部亦已非登記於其名下,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證物存置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參;又經本院調取其開戶資料,其亦僅有現金240元,有聯徵中心資料及銀行回函在卷可稽(破更一卷第91、97、99、105、113、119、123頁),可見中華搬運公司現有資產為240元。顯然,聲請人目前已無任何資產構成破產財團或支付財團之費用,用以支付破產費用及清償債務,依上開所述,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破產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編│名稱 │地址 │金額(新臺幣) │債權人陳報數額(││號│ │ │ │新臺幣) │├─┼───────┼──────────┼────────┼────────┤│1 │日盛租賃(股)有│臺北市○○區○○路00│貨車(000-00)已拍│未陳報 ││ │限公司 │號0樓 │賣145萬元 │ ││ │ │ ├────────┼────────┤│ │ │ │50萬元 │未陳報 ││ │ │ ├────────┼────────┤│ │ │ │150萬元 │未陳報 │├─┼───────┼──────────┼────────┼────────┤│2 │中台當鋪 │高雄市○○○路○○○號 │400,000 │100,000元 │├─┼───────┼──────────┼────────┼────────┤│3 │順發當舖 │高雄市○○○路○○○○號│250,000 │未陳報 ││ │ │ │ │ │├─┼───────┼──────────┼────────┼────────┤│4 │合迪股份有限公│臺北市○○區○○路 │550,000 │本金:566,500元 ││ │司 │000號0樓 │ │利息:139,064元 ││ │ │ │ │(0000-00號汽車 ││ │ │ │ │為其擔保) │├─┼───────┼──────────┼────────┼────────┤│5 │誠智會計師事務│高雄市○○區○○○路│33,100 │未陳報 ││ │所 │000號0樓 │ │ │├─┼───────┼──────────┼────────┼────────┤│6 │第一產物保險( │高雄市○○區○○○路│40,510 │無任何債權 ││ │股)公司高雄分 │000號0樓 │ │ ││ │公司 │ │ │ ││ │ │ │ │ │├─┼───────┼──────────┼────────┼────────┤│7 │高雄銀行(市府 │高雄市○○區○○○路│4,200,000 │4,366,388元 ││ │分行) │0號 │ │ ││ │ │ │ │ │├─┼───────┼──────────┼────────┼────────┤│8 │財團法人崔媽媽│臺北市○○區○○○路│36,626 │未陳報 ││ │基金會 │○段000號 │ │ ││ │ │ │ │ │├─┼───────┼──────────┼────────┼────────┤│9 │法務部行政執行│設高雄市○○區○○○│29,914 │與提出之執行命令││ │署高雄分署 │路00號 │ │相符 ││ │ │ │ │ │├─┼───────┼──────────┼────────┼────────┤│10│財政部高雄國稅│設高雄市○○區○○路│按財政部高雄國稅│未有相關資料 ││ │局鳳山分局 │00之0號 │局鳳山分局107. │ ││ │ │ │7.20財高國稅鳳銷│ ││ │ │ │字第0000000000 B│ ││ │ │ │號案請鈞院依法辦│ ││ │ │ │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