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俠客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郭淑貞聲 請 人 秦世誠相 對 人 曾珊慧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典聖相 對 人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係設址在「高雄市○○區○○○路○○○號2樓」,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就此宣告破產事件並無管轄權,本件應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破產和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