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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趙武男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被上訴人 張清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簡字第22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1 年1 月16日向被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利息以月息2 %計算,如未依約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以下簡稱「系爭借款」)。但被上訴人自107 年7 月1 日起即未按期還款,尚欠本金137,000 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7,000 元,及自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上訴人抗辯:其雖有向被上訴人借貸系爭借款,但所付金額業已超過所借本金,希望被上訴人不再請求違約金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7,000 元,及自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於原審敗訴即請求違約金之部分,被上訴人未上訴,此部分已確定)。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補稱:其於原審並未認諾,且已授權被上訴人保管上訴人之高雄市○○區○○路○○○○號:0000000)及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以下合稱「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印鑑(以下簡稱「系爭金融卡、存摺、印鑑」),並由上訴人領取,上訴人每月僅向被上訴人領取15,000元之生活費,其他餘額皆由被上訴人領取清償系爭借款,償還之金額總額已逾所借之本金甚多,被上訴人不得再請求上訴人償還系爭借款任何金額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上訴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之不爭執事項(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83、284頁)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債權請求權。依據兩造對於該請求權所涉及之要件及舉證內容所提出之攻、防陳述(上訴人於原審是否認諾、是否已清償系爭借款完畢),兩造協議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上訴人分別於如本院簡上字卷第234 頁附表4 所示之日期及

本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含系爭借款),利息均約定為每月2%,並未約定還款日期。

㈡兩造有簽訂本院簡上字卷第77至117 頁所示之借據及清償明細表。

㈢上訴人同意將系爭金融卡、存摺、印鑑交由被上訴人並告知

密碼,由被上訴人自上述帳戶提領款項,作為清償借款之用。

四、本件之心證㈠上訴人於原審應未認諾⒈被告如對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予以承認、同意接受者,即屬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判決原告勝訴。但認諾必須單純、不帶條件或另有抗辯,否則應不生認諾之效力。再者,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為承認,僅屬自認,而非認諾。

⒉依據原審107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固然記載上訴人曾

表明「對於原告的請求我要認諾」、「希望違約金不要再請求。本金與利息願意給付」,並由上訴人於該段文字後方簽名確認(見本院原審卷第15至16頁)。然而,經勘驗該日開庭錄音略如附表所示。依勘驗結果可知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清償明細表所載內容(見原審卷第17頁)雖然初為「正確」之表示,並表示仍願償還被上訴人,但亦提及自己因腦部有嚴重病症住院,才未能按原本之約定續行付款,而經法院再次詢問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主張之未還本金、利息是否正確,亦再回復「正確,剛好是住院期間」,法官因此進而詢問上訴人是否同意被上訴人就利息僅請求年息20%,而非原約定之24%,上訴人反而提及已由被上訴人取走甚多金錢,且其經濟能力甚差,法官再次詢問可否同意利息起算日為107 年7 月1 日,上訴人更明確提及因腦部病症,已無記憶,僅基於信賴被上訴人之立場猜測「原則正確」,法官即問兩造是否願意以訴訟上和解方式處理系爭借款,上訴人雖然回復同意,因被上訴人要求必須保管上訴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法官因而評估仍以判決模式結案,並未進一步說明和解方案內容,改以「認諾」之法律用詞問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願否接受,但並未說明「認諾」之定義及法律效果,上訴人未直接回應,再次強調腦部病症之事,法官仍再以「認諾」一詞探詢上訴人是否接受,並建議上訴人在認諾之後或可請求分期償還,上訴人則回答無力還款,並非直接允諾法官之詢問。法官則再次直接詢問上訴人是否認諾,並告知如有欠錢即應還款,上訴人此時雖回應「對」,但又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不願還款之主張有所怨言,而上訴人之女兒因同在法庭,發言表示上訴人實對已還金額、細節等全不清楚,法官並未回復,改向被上訴人確認本件請求權基礎,之後即開始說明須由上訴人於筆錄簽名並問兩造對卷內事證之意見,上訴人則明確表示被上訴人已取走高額利息,上訴人女兒緊接亦稱被上訴人所取得者已超過(本金),上訴人續接呼應女兒發言,表示確已超過,女兒進而敘明每月由被上訴人領取36,000元、長達10年,則系爭借款之本金、利息顯然已清償完畢,法官因而提醒告知上訴人已確認簽署清償明細表,但上訴人女兒則回應上訴人對明細表之簽名並無印象,上訴人亦附和與法官問答時實無頭緒,並欲向法官表示或許尚不明瞭法官告知之內容,法官則仍強調上訴人有依借據內容還款,上訴人此時尚又表示連利息已清償完畢,但法官逕予告知上訴人仍應按欠本金金額逐步清償,上訴人即回稱視能力盡力而為,之後法官、上訴人未再討論上訴人究竟是否全然同意被上訴人之聲明請求,另行協商有關違約金項目可否不再請求。

⒊基上,上訴人雖一度在法官詢問是否「認諾」時予以肯定回

應,但上訴人除該次簡短回應之外,其與女兒於退庭之前始終爭執如以被上訴人已領之金額估算,或已逾系爭借款之應還本金、利息,且應上訴人之腦部病症,無法正確回憶明細表之簽署過程,上訴人尚欲向法官表示並未全然明瞭法官曉諭之內容,以及開庭當下並無思考能力等情事,並參酌法官並未排除、確認上述疑問,亦未告知認諾之意義,即難認為上訴人確有表示未帶條件、逕行同意被上訴人之本件聲明訴求,至多僅可認定上訴人並不否認有系爭借款、確有授權由被上訴人逕自上訴人銀行帳戶領款清償借款,以及於107 年間因有腦部病症,因此未能積極處理系爭借款之情事。因此,本件尚難採認上訴人於原審已為認諾之表示。

㈡上訴人已清償系爭借款完畢⒈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第477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清償。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2 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15 條、第323 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按照兩造約定,上訴人授權由被上訴人保管上訴人系爭金融

卡、存摺、印鑑並可領取存款,以清償借款。以101 年7 月18日當日為計,合計借貸本金為350,000 元。自101 年1 月15日至102 年1 月16日為止,被上訴人所領之金額合計為701,800 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5至70頁),扣除所借本金350,000 元及自101 年1 月16日至108 年1 月16日之12個月利息84,000元,尚餘267,800 元,倘以上訴人於本件不爭執之每月生活費15,000元計之,仍然有餘,堪認上訴人應已清償系爭借款完畢。至於被上訴人雖然堅稱上訴人每月平均領得24,130元之生活費,並非僅給15,000元,但經上訴人予以否認。基於系爭金融卡、存摺、印鑑由被上訴人保管,則就其有交付24,130元生活費之主張即應負舉證證明之責,惟被上訴人所提之明細表固由上訴人簽名並記載各借款尚欠之本金、已付利息等內容(見本院簡字卷第77至117 頁),然而該明細皆由被上訴人單方核算,上訴人未然全能確認計算有無錯誤,僅可信賴被上訴人之計算結果,未必合於事實。此外,如將餘額267,800 元全由被上訴人交與上訴人作為生活費之用,每月平均為22,316元,亦與被上訴人自行核算金額相去不遠,故本件仍採認上訴人已經清償系爭借款完畢。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並未於原審為認諾之表示,且已清償系爭借款完畢,則被上訴人主張仍有餘額未還,即非有理。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37,000 元,及自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此部分判命上訴人應為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附表>┌────────────────────────────────┐│法 官:提示原告今日庭呈被告清償明細表,該明細表記載歷史清償的日││ 期、本金、利息相關數額是否正確? ││趙武男:正確。 ││法 官:請問你一下,這條借錢你是否有誠意想要還張先生? ││趙武男:有啦,我想要還他,我於4-5個月,人無法講話,人傷到腦嚴重 ││ 。是說這腦大條塞住要剖腦。我人如暈倒,要去哪裡要錢。 ││法 官:了解。 ││趙武男:但是我算是說大家友情,有來有去這樣。 ││法 官:我請問一下,你對他講的現在還欠的本金、利息,從107 年7 月││ 1 日開始算,他這麼說那欠錢的本金、利息是正確嗎? ││趙武男:正確的,剛好是我住院期間。 ││法 官:那你們二個是約定一年利息,你本來是利息2 分,1 年是24%,││ 24啦他現在請求20,你有同意嗎?現在請求較少。 ││趙武男:因為我被他拿不少了,現在人又不舒服,我太太也是住養老院,││ 所以我幾乎是沒錢,是我小孩女兒拿來吃飯過日子。 ││法 官:對日期是7月1日起算沒有意見?107年7月1日。 ││趙武男:我已經忘記了,腦已經燒到,但是他寫這樣,大約大原則是對。││法 官:你當時簽借據,利息也是約定2分,沒有錯吧? ││趙武男:有啦,但是我有付給他,自101年付給他。 ││(法官諭知書記官記載) ││利息約定月息2分不爭執。 ││趙武男:是生病躺在醫院,沒辦法。這事情沒辦法跟他講明這樣。 ││法 官:你這條借錢,你跟張先生講得很清楚,我幫你寫和解筆錄好嗎?││趙武男:好 ││... ││張清全:我講的意思是你有要和解我不反對,但是他總共欠我80幾萬,存││證信函你看一下,這其中一筆而已,你看一下,這存證信函,他沒收到。││... ││法 官:這條我幫你寫和解筆錄,和解以後,你等一下在外面跟趙先生,││ 兩個人講好,看這條13萬多,何時何時還你,他如果沒有照約定││ 來,你就拿這和解筆錄去強制執行,馬上就可執行了。 ││張清全:照說我訴之聲明的紀錄,你如還我錢,我就沒強制執行,你如沒││ 還我錢,就是照我講的訴之聲明內容強制執行,我意思是這樣,││ 聽得懂嗎? ││法 官:我先幫你寫本金金額是13萬7仟元嗎? ││張清全:對,現在要麻煩你,他這個簿子、印章、提款卡要先給我。 ││法 官:簿子跟提款卡拿給你喔? ││張清全:對,我追加訴之聲明,他那個擔保品那個物品要先給我 ││法 官:這樣我用判決好了,我用判的,用判決給你好了,那個趙先生,││ 請問一下,你對張先生講的這條,17萬這條,現在還剩13萬7 仟││ 元,利息是107 年7 月1 日起算,現在利率他只有請求20% ,6 ││ 個月以內是10% 違約金,6 個月以外是20% 違約金,沒有意見,││ 對不對?我幫你作認諾的判決好不好?你願意認諾、承認是吧。││趙武男:對對,讓我講一下,他就是這樣,算是我人已經去住院了,3、 ││ 4個月,腦,不是惡性的,腦蓋也沒有動到,腦瘤 ││法 官:沒關係我幫你用認諾判決,認諾判決以後,你再跟張先生講你欠││ 的錢是要分幾筆還給他,趕快還一還,2人較無爭執,好嗎? ││趙武男:因為我要還有困難,剩一個3萬多,我太太已經住在養老院,我 ││ 兒子幫忙出,一個月要3萬5。 ││法 官:這個是COPY本嗎?你要給我們的?我們可以附在這卷內嗎?我全││ 部附卷就沒有還了。有一份COPY本要給他嗎?那這邊讓他簽收,││ 那這樣子趙武男先生,那這個原告的請求聲明你願意認諾是吧,││ 欠錢就是要還,對不對,要認諾吧,對不對? ││趙武男:對。 ││法 官:我幫你作認諾判決,好不好 ││趙武男:阿他寫的很嚴重,說我沒有要還,人其實是。 ││法 官:好,沒關係 ││女生(趙武男之女兒):他現在對那個金額,對還款細節他完全不清楚,││法官:我知道他生病了。 ││女生(趙武男之女兒):他之前還款的他也不清楚 ││法 官:有,他們有拿錢了,他們有說之前有還款,還到現在剩下多少錢││ 了,那個張先生,本件你的請求,請求對照趙先生要還的就是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對不對?借錢的法律關係,對不對?到法院來告他就││ 是依照借錢的法律關係對不對?借錢就要還錢,對不對? ││張清全:對 ││ ││法 官:好,那個趙先生因為你對原告請求要作認諾,承認願意還錢,等││ 一下我讓你簽個名,阿我們提示卷證卷內資料有沒有意見?那我││ 們這個卷宗裡面相關資料你有沒有意見? ││趙武男:我是沒意見啦,是說以前利息被拿走那麼多,竟然說。 ││女生(趙武男之女兒):說已經拿超過了 ││趙武男:對,已經超過了,自98年。 ││女生(趙武男之女兒):不知道被他領多久,他退休後10年,10年每個月││ 3 萬6 ,還10年來講本金、利息應該已經還完了,不可能到現在││ 還沒還完。 ││法 官:阿因為這個部分這張借據是趙先生簽的啦。 ││女生(趙武男之女兒):他沒印象了 他說他沒印象。 ││趙武男:我現在腦就還一片空白,有時你跟我說什麼.. ││法 官:阿因為你簽的時候,你確實就是有照這個借據之前有去還錢。 ││趙武男:有阿,都有,連利息都還了。 ││法 官:好,全部的證據資料有沒有意見?整個卷宗裡面的資料有沒有 ││ 意見?沒吧 ││趙武男:是說我就是有這個苦衷 ││法 官:我知道,阿你欠的本金慢慢還。 ││趙武男:對啦,有多少還他多少,因為我太太現在就臥病在床 ││法 官:好,那個趙先生還有沒有其他的主張跟舉證,這個案子 ││張清全:我跟你說,我要和解的條件。 ││法 官:沒關係,不用和解了,我幫你用認諾判決,法院判的,不用和解││ 了,用判的好不好。 ││... ││法 官:不用擔保品,現在只要確定還欠多少錢而已,這樣知道吧。然後││ 再來是,那個這個案子還有沒有其他的主張跟舉證,張先生,我││ 問你一下,因為你現在已經請求本金13萬7 仟元,利息也請求到││ 20% ,這樣違約金是不是不要請求了,因為現在去跟銀行借錢,││ 利息差不多2%、3%,你現在已經到了法律規定的上限,違約金不││ 要再請求了,好不好?因為外面去借信用卡、現金卡,利息依照││ 法律的規定,只能請求到15% ,法律規定信用卡、金融卡、現金││ 卡跟銀行借錢只能請求15% 的利息,你這已經給人請求到20% ,││ 啊是不是違約金不要再請求? ││... ││ ││法 官:那個趙先生,跟你請問一下,你是說因為你還這麼久了,利息還││ 很高是不是?你有認為那違約金不要再算了? ││趙武男:對啦,那不要算了,普通跟人家借錢也是這樣,我又不是說都沒││ 還。 ││法 官:只要違約金不要再請求了,那個本金、利息願意給付對不對?簽││ 名,還有最後要講的話嗎? ││趙武男:因為講起來時候,我人是不舒服的,才沒..,打電話給他也沒..││ .,我根本也沒拿過去,人已經,腦就已經嚴重了,躺在那... ││法 官:好,那那個,等一下拜託張先生把後面這個清償明細表也去放大││ 一份交給那個趙先生好不好,因為我們按照訴訟的規則,遊戲規││ 則,剛才那個趙先生他們有去印一份他們的資料交給你,你交給││ 我們的文件你也要COPY一份給他們,這樣可以嗎? ││張清全:好阿,OK,他要,我補給他 ││法 官:然後那個,你這個案件還有最後要講的話嗎?你還有最後要講的││ 話嗎?沒有吧?就依法判決,法院按照法律的規定給你判決就好││ 了,好不好,依法判決就好可以嗎? ││張清全:我最後意思,他說好幾次要求寫這樣不通,你跟我借錢是用簿子││ 、印章跟我借錢,是你的權利,你已經拿那個權利給我,你怎麼││ ,哪有這種道理? ││法 官:好,所以刪減違約金不合理啦,對不對?你說違約金刪減掉不合││ 理,對不對?對吧。 ││張清全:我說的這個,他本金、利息要還我,我就不要違約金。 ││法 官:好啦,這樣我們這個案子辯論終結。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