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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70號上 訴 人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天時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被上訴人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裁判日期: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