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4號上 訴 人 永基租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昱吉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被上訴人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育棟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裁判案由:拆除建物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