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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4號上 訴 人 永基租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昱吉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被上訴人 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育棟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