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永豐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被上訴人 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 譚麗英代 理 人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簡字第66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喬公司)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被上訴人譚麗英(下與柏喬公司合稱被上訴人),由其掌理公司業務;原審共同被告梁碩順係實際執行業務之經理人,並與譚麗英共同經營柏喬公司,柏喬公司所設官網之建置及維護管理,屬譚麗英、梁碩順(下合稱譚麗英等2 人)職掌之事項。詎譚麗英等2 人明知伊係將市售同類產品做比較,以科學實據呈現實驗結果,未具體指涉柏喬公司之產品,且仍在經銷未添加防腐劑之「生命之泉raffinee」產品(下稱系爭甲產品),竟意圖散布於眾,推由譚麗英於105 年8 月15日,在柏喬公司網頁張貼聲明稿、主題為「以正向說明解釋長壽之源.. . 之平衡報導」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而發表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言論,其中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之內容(下稱系爭內容)影射系爭甲產品添加防腐劑,足以毀損伊名譽。譚麗英等2 人於執行網頁內容管理職務時,以上開行為侵害伊名譽,並影響伊產品銷售,依法應與柏喬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訴,並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 元。㈡柏喬公司、梁碩順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 元。㈢被上訴人應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期間自105 年8 月15日起迄至本判決確定日止計算之月數(下稱系爭期間),及將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文字刪除。

二、被上訴人則以:柏喬公司生產之「長壽之源enviper 」產品(下稱系爭乙產品)前經衛生署核可,並於100 年9 月1 日取得商標註冊,上訴人為推銷其產品,竟以惡意攻訐手段,先在其網頁陸續張貼「荒謬的山寨文化,惡意的銷售手法」、「露出馬腳了(精簡版)」、「露出馬腳了(柏喬聲明剖析)」、「專業或商業」等文章(下合稱上訴人文章),指摘系爭乙產品係仿冒品、含防腐劑及高量兒茶素,並稱兒茶素可能傷肝腎,但須非常大量方產生此狀況,惟系爭乙產品僅含微量兒茶素,上訴人文章實誤導消費者飲用兒茶素會嚴重傷害身體健康,譚麗英為保護柏喬公司之合法利益,始發表原判決附表一之言論以澄清說明,並無誹謗之虞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部分敗訴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下稱系爭道歉啟事)達系爭期間,及將原判決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文字刪除。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上訴人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梁碩順、被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均告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上訴人有經銷系爭甲產品。

㈡譚麗英於104 年8 月20日任柏喬公司負責人。

㈢上訴人前以「柏喬公司負責人譚麗英於105 年7 月間,明知

上訴人仍在經銷系爭甲產品,竟在柏喬公司網頁上張貼系爭文章,內容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譚麗英並. . . ,亦使上訴人名譽受有損害」之事由,向本院對譚麗英提起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加重誹謗罪自訴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自字第18號刑案(下稱第18號刑案)審理後,判決譚麗英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583 號刑案(下與第18號刑案合稱系爭刑案)審理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㈣譚麗英於105 年8 月15日,在柏喬公司網站上張貼系爭文章,其中含系爭內容。

五、本件之爭點:譚麗英所為不爭執事項㈣之行為,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得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為回復名譽之行為?茲說明如下: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譚麗英於105 年8 月15日,在柏喬公司網站上張貼系爭

文章,其中含系爭內容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該內容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391 號卷,下稱附民卷,第21頁反面),上開事實固認屬實。上訴人執前揭事實,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權,致其受損害,被上訴人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1.上訴人前於網路上發表標題為「商業或專業」文章,內容載稱:raffinee生命之泉(即系爭甲產品)進口商20年來訓練不少銷售人員,這些人員離開公司後,開始銷售山寨仿冒或me-too產品,. . . 對此亂象,柏清企業(股)公司(即上訴人)在官網連續發表聲明:荒謬的山寨文化,惡劣的銷售手法,露出馬腳了(柏喬聲明解剖),露出馬腳了(簡易版),圓不了的謊及專業或商業(進入柏清企業(股)公司官網後,點選" 最新消息" 可找到). . . 那請問標榜含高濃度茶多元酚類的液體. . . ,到底添加了多少法定防腐劑(或非法定防腐劑),而能夠讓產品打開至於空氣中很久很久都不會發霉?. . .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2 至221 頁),並陳列標題為「不加防腐劑的居家試驗」照片,將系爭甲產品與另兩種產品開瓶比較,且於系爭甲產品圖片下方註明「不含防腐抑菌劑的raffinee開瓶2 天後液體已生出菌體」,他牌圖片則註明「他牌開啟7 天後液體仍清澈」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0 頁)。對照系爭文章第六篇(見附民卷第21頁反面、22頁),標題係「從沒有變成有的防腐劑添加」,內容為「防腐劑的指控非常嚴重:柏清公司用心做的試驗,名稱叫作『不加防腐劑的居家試驗』,他在家中客廳,31度C的環境下,開啟杯蓋,置放2 天,生命之泉raffinee發霉,但是品牌A 、B 均未發霉. . . 柏清公司依目測法,判斷生命之泉raffinee不含防腐劑抑菌劑;而品牌A 、B 則是『如真是無填充,不加防腐劑,為何不發霉』,影射品牌A 、B含防腐劑。. . . 」等語,足見兩造發佈文章之時序,乃上訴人先於官網發佈標題為「商業或專業」文章暨相關試驗內容,影射其他公司所販售產品可能含防腐劑,譚麗英方以系爭文章反駁上訴人前述發文之正確性。則譚麗英為系爭內容之言論,毋寧係對上訴人發表前揭「商業或專業」文章,及陳列標題為「不加防腐劑的居家試驗」所為結論之意見表達。

2.上訴人復自承:系爭甲產品自81年起即在台銷售(見原審卷一第50頁反面、院卷第205 頁),可見系爭甲產品已在台出現20餘年,參以系爭甲產品屬口服健康食品(見院卷第209至225 頁),其成分是否添加防腐劑,攸關廣大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涉及多數人之利益,本屬可受公評之事。再者,考量意見評論之詞常屬評價性語詞,多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非審查該等表達是否已選擇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反係以其評論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為表達,如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者,當可認其評論屬善意,則譚麗英對柏清公司前揭實驗過程與方式,提出個人之醫藥觀點,進而予以評論,並解釋系爭內容之言論係源於藥師之假設意見,是譚麗英就可受公評之系爭甲產品是否添加防腐劑,為系爭內容之意見表達,並未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其唯一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自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虞。遑論,上訴人前以「柏喬公司負責人譚麗英於

105 年7 月間,明知上訴人仍在經銷系爭甲產品,竟在柏喬公司網頁上張貼系爭文章,內容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譚麗英並. . . ,亦使上訴人名譽受有損害」之事由,向本院對譚麗英提起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加重誹謗罪自訴案件,迭經本院、高雄高分院以系爭刑案審理後,判決譚麗英無罪定讞乙節,亦經兩造所不爭執,足徵譚麗英發表系爭內容之言論,經司法審判程序調查後,亦認未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

3.至上訴人雖引Twitter 推文(下稱系爭推文),以不知名網友於系爭文章發佈後之105 年12月,發表系爭甲產品含高量有毒塑化劑及不知名防腐材料等詞,以證明因譚麗英之系爭文章受損云云。然稽之系爭推文(見院卷第393 頁),縱登載如上所述內容,惟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證明該等內容與系爭文章具因果關係,則本院尚難僅以系爭推文,遽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此外,上訴人就譚麗英以系爭內容之言論,構成名譽權侵害之利己事實,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佐其說,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前揭言論,侵害其名譽云云,要無可採。

4.譚麗英所為系爭內容之言論,既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難認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柏喬公司亦無須與譚麗英負連帶侵權行為責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回復其名譽,自無所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在柏喬公司網站刊登系爭道歉啟事達系爭期間,及將原判決如附表三編號

6 所示之文字刪除,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兩造其餘攻防暨訴訟資料,經審酌後,認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鄭峻明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一 道歉啟事┌────────────────────────────┐│本人梁碩順、譚麗英與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5 年8 月││15日起在柏喬公司架設之網頁中貼文,影射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銷之raffinee產品含有防腐劑之不實情節,造成柏清公司名││譽上的重大損失。道歉人對柏清公司因此所遭受的困擾與損害,││至感抱歉!並保證日決不再犯,以維護柏清公司之商譽。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