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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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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乙份附卷足憑。再查,經本院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另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 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