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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 王勇舜務人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何明諺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對人即債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8號裁定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新光人壽保單有6紙,解約金分別約僅有新台幣(下同)2,811元,761元,309元,0元,2,206元,309元,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台灣人壽保單一紙,解約金僅為209元,本院認均無解約檢送分配實益,爰不予處分。另查,依據債務人郵局存摺明細,雖其於108年5月間有勞保喪葬與濟助金二筆共計92,000元之入帳,但開始清算程序後之109年1月間債務人陳報存款餘額僅6元,此部分屬於日後是否應計入第133條前二年可處分所得之範疇。此外,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