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 余松勲務人代 理 人 邱麗妃扶助律師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0至 0樓、0樓及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追加分配事件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執行清算追加分配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管理人,辦理債務人所有之位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及452地號土地之變價事宜,現已拍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本院斟酌本件管理人專業程度,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於本表所列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