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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 趙慧芳務人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以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新光人壽美元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9,426元,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