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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邱興華相 對 人 黃慶隆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5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⑴8,000,000元,⑵4,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惟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未辦理抵押權登記,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權 利 範 圍││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1│高雄 │鹽埕 │鹽壽 │ │66 │ │721 │10000分之504 │├─┴───┴────┴────┴────┴────────┴─┴──────┴───────┤│建物︰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1│1054│鹽壽段6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121.21│陽台:8.96│全部│ ││ │ │ │012層樓房 │合 計:121.21│ │ │ ││ │ ├───────────────┤ │ │ │ │ ││ │ │七賢三路231號12樓之4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鹽壽段00000-000 建號 1,334.7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1 │├─┬──┬───────────────┬──────┬───────┬─────┬──┬─┤│2│1055│鹽壽段6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107.88│陽台:9.25│全部│ ││ │ │ │012層樓房 │合 計:107.88│ │ │ ││ │ ├───────────────┤ │ │ │ │ ││ │ │七賢三路231號12樓之3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鹽壽段00000-000 建號 1,334.7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