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施森樹關 係 人 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滿祥公司)之清算人,滿祥公司已完成清算申報,爰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滿祥公司固向本院聲請清算,呈報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惟滿祥公司尚有10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預估新臺幣(下同)755,219元(暫核定),應列入債權登記,難認清算程序已完結。準此,滿祥公司之清算事務既尚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核與公司法第332條規定不符,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