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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施百俊相 對 人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裁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7年7月9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詎伊於107年8 月21日、9月4日、108年2月21日、8月22日多次發函通知相對人提供104、105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供核,然迄今僅提供部分資料,尚缺104 年度完整營所稅申報書、最新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05 年度帳冊憑證及其他各類書表,經多次催促未果。而依法105年度財務報表最遲應於106年5月31日備置公司供利害關係人審閱,伊已予相對人1 年以上時間規劃整理帳冊,相對人竟仍稱時間不足,顯有規避檢查之意圖。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對相對人裁處罰鍰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相對人為一完全之家族企業,實際上係游祝融獨自出資並戮力經營迄今,慮及公司聘請之會計人員能力有限,故前依會計師建議將公司會計帳務等相關事宜均委由會計師處理,憑證帳簿亦均交由會計師事務所整理,公司並未留存。本件於檢查人發函通知後,相對人即已向聲請人說明上情,並表示必定積極配合檢查,請求會計師提供相關資料。而相對人已分別於107年11月29日、108年4月9日、8 月27日、9月5 日提供103、104、105年度資產負債表、103、104、105年度損益表、104年財產目錄、104 年會計憑證、銀行帳戶甲存及乙存明細資料、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事項表、董事及股東會會議議事錄,並無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等行為。又聲請人要求相對人提供之文件中,如: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等,因會計師表示中小企業作帳實務並未編列此二報表,乃暫未提供,如聲請人仍認有提供必要,相對人將請求會計師進行編列並提供予聲請人。另聲請本件檢查之聲請人游上陞曾於108年4月22日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而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6 號裁定選任游上陞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該裁定雖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

8 年度抗字第84號廢棄,然此已導致相對人原先準備資料之作業停擺無法進行,且游上陞另對家族成員提出多件民刑事訴訟,亦致相對人疲於奔命,難以完全顧及聲請人所欲檢查文件之提供,惟相對人事後於108年8月27、9 月11日已再分批提供相關文件予聲請人,並無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等行為等語。

四、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7年7月6 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09號

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乙情,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故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有權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並應予配合。

㈡聲請人於107年8月21日發函相對人提供:1.104年暨105年決

算書表(資產負責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2.104年暨105年依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憑證、帳冊、帳冊目錄、銀行存款明細及其他有助於瞭解業務、財物、營運狀況之各類書表;3.最新之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及104、105年度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議事錄等文件。相對人於同年8 月31日以憑證帳冊資料繁多,公司人手不足為由請求延期檢查,經聲請人同意延期至同年10月17日提出。相對人於107年11月29日提供4家銀行104、105年甲存、乙存資料,及104年、105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聲請人於108年2月21日再發函要求相對人於108年3 月5日前提供前開於107年8月份所要求之文件。相對人於108年4 月9日提出104年內帳資產負債表、內帳損益表、會計憑證、103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聲請人於108年8月22日再度發函要求相對人於同年月29 日前提出公司章程、會議記錄、104及105 年度會計憑證、帳冊等書表。相對人於108年8月27日提出104年度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另於同年9月11日提出108年3月變更事項表及董事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有各該函文及簽收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1、50 頁)。

㈢查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

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 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第27條參照)。聲請人上開所要求之資料不外為會議記錄、帳冊、財產目錄、與財產相關之證明或憑證,為公司營運或會計事項發生必備之重要原始憑證,為本件選派檢查人裁定5 年內之各項會計憑證或10年內之帳簿,應無難以提出之虞。相對人於107年8月經聲請人通知應提出之相關帳冊資料,其事後雖有陸續提供部分資料,然其先以人力不足要求延期,延期後每次均逾期提出,且各次提出之文件資料或非聲請人所要求(如:103年資產負債表、108年度變更事項表及董事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或重複提出(如:104 年度資產負債表),迄今未能完全針對聲請人所要求之資料依實提出;參以相對人於105年6月間已曾因未配合其他檢查人要求提出相關會計資料而遭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7號裁定裁處罰鍰在案,其對檢查所需之文件資料及相關流程,理應知之甚詳,卻仍以延期或逾期提出或提出無關文書或重複提出等方式應付聲請人之檢查要求,並辯稱會計師未編列等語,實難謂其無規避檢查之行為。至相對人辯稱游上陞對家族成員提起多件民刑事訴訟,且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致其疲於奔命,乃無法提供資料云云。然游上陞對家族成員提起訴訟,為其等私人之訴訟紛爭,與相對人是否如期、如實提供相關會計簿冊並無關連,而相對人在游上陞於108年4月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前即已延遲未能提供上開資料,其事後復執此抗辯,洵無可取。

㈣綜上,堪認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檢查有規避行為。本院審酌

相對人自聲請人於107年8月21日發函請求補正迄今已逾1 年,期間未能積極配合補正,並以上開所述方式規避檢查等情節,爰處以5萬元罰鍰,以示懲戒。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聲請裁罰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