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代 理 人 吳欣芸相 對 人 歐艇貿易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余景登律師為歐艇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歐艇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歐艇貿易有限公司(下略稱歐艇公司)滯欠聲請人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11,326元,因唯一股東( 董事) 華邁克已死亡,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目前公司狀況為「核准成立,但已命令解散」,因歐艇公司唯一股東無繼承人繼承其清算事務,且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致前揭滯欠稅捐之繳款書無法送達,實有選任清算人之必要,謹依民法第38條暨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歐艇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歐艇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惟歐艇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華邁克業於105 年2 月21日死亡,無法進行清算程序,亦無法定繼承人,故歐艇公司現無人可為清算人,致聲請人無從送達通知書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查詢明細表、華邁克死亡證明書、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高雄市政府106 年10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3860200 號函檢附歐艇公司最近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影本等件為憑,復有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相字第2007號卷以及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12月12日院彥文實字第1080007623號函檢附德國在台協會函文等在卷可參,堪認為真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利於送達歐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通知,聲請為歐艇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本院清算人中之余景登律師,為國立高雄大學大學部二年制在職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經律師高考、期貨商營業員考試、證券商營業員考試及格,自足以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
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且經本院徵詢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是本院認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