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徐彥鑫關 係 人 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