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阮仲洲代 理 人 陳志銘律師
林心惠律師許駿彥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仲烱、阮馨嬅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