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原 告 和春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林裕益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塗明隆
陳甘霖蕭銘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兆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聘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原告主張兩造間107學年度之專任教師聘任關係已不存在,惟為被告3人(下稱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107學年度之專任教師聘任關係存否不明確,已堪認原告主觀上就此法律上地位確有不安之狀態,且此種不確定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另被告雖辯稱本件與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2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標的恐有重疊及重複起訴情形,然本件係確認被告與原告間之107學年度專任教師聘任關係是否存在之訴,另案則係請求學術研究費及調薪差額給付之訴,與本件訴訟範圍不同,應無被告所稱重疊及重複起訴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喪失者,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林裕益」,並於民國109年9月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7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之專任教師,兩造間本有聘任關係存在(其中被告塗明隆、蕭銘殷均為82年9月1日起聘,最後任職於電機系為專任副教授;被告陳甘霖為85年3月1日起聘,最後任職於電機系為專任教授)。兩造間聘任關係採一年一聘方式,每學年度聘期係自當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度7月31日止,於每年7月底由原告發給應聘書及各該學年度聘約內容為要約,如被告同意應聘條件,即於應聘書完成簽章為承諾,並聲明已知悉聘約內容及同意履行聘約所載規定,據此完成合意續聘程序。兩造間之聘任關係於106學年度前均正常,而於107學年度辦理續聘時,原告就當年度聘約僅刪除106學年度聘約其中第39條關於專任講師未核准進修博士學位等情形得辦理資遣之規定,其餘約定維持不變,且被告等均為副教授職級以上教師,本即無該條文規定適用之餘地,對被告之權益無任何影響,詎被告卻無故要求就107學年度聘約進行刪除、修改,要求待遇按公立學校標準等(如附表所示)。被告刪除107年度聘約數條文,片面要求變更已履行多年之教師勞務內容與職責,除有違誠信原則外,已變更原告原本就107學年度聘約之要約內容,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被告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然原告並不同意被告之新要約,故被告雖簽立應聘書,兩造間於107學年度並未成立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之教師法第11條第3項及10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大學法第18條、105年7月29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之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聘任辦法第15條、第17條、第18條規定之107學年度專任教師聘任關係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與原告間之107學年度專任教師聘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分別於原告所述日期應聘進入原告學校任教於電機系,擔任電機工程系副教授或教授(被告陳甘霖並於108年7月31日辦理退休),直至107學年度,被告均仍持續應聘任教於原告學校。依民法第482條及108年6月5日前教師法第16條第2款、第19條第1級3項規定,教師之報酬及提供教學課程之勞務,為其與學校間聘任契約必要之點,應於聘任契約成立時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其增減亦需經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得變更,不得由一造片面決定,或規避法令所定要件而致實質上由一造片面決定。原告固依教育部於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㈣字第0000000000B號令(下稱教育部令)第一項所示,於103年8月1日起調整被告等之薪資本俸數額,支領與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之薪額,惟就學術研究費(即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項目)之給付,則依據「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學術研究費分級實施要點」(下稱系爭分級要點)及「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評鑑辦法」(下稱系爭評鑑辦法),各自103年7月5日及同年7月31日起陸續數次變更評鑑項目、標準及學術研究費分級支領條件、數額等,嚴重影響被告按月支領學術研究費之權益,違反前揭教育部令第2項所定學術研究費支給數額及標準之變更應經與教師協議之程序條件。被告於106學年度結束前後,即就107學年度聘約與原告協商應聘內容,並對聘約中相關條款內容提出如附表修正建議文字,原告雖未接受被告所提107學年度聘約修正意見,惟仍發給被告聘書,且仍按系爭分級要點發放被告學術研究費數額,被告亦依舊履行提供教學課程之勞務予原告,並未改變所提供之勞務品質,即雙方均未因被告所提聘約修正意見而影響聘約關係履行內容及結果。是兩造間聘約關係並不因被告提出聘約修改意見而發生實質變動,兩造間聘約關係仍存在,原告並據以向教育部登錄被告為該校電機工程系專任教授、副教授,進而取得教育主管機關相關之師資補助款,現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107年學年度專任教師聘任關係不存在,其前後主張顯相矛盾,原告以被告未依原告學校原聘約條文簽署交回應聘書乙節,主張被告未履行續聘程序中交回應聘書,並將交回應聘書解釋作為專任教師聘任關係成立,且屬於要式法律行為之形式要件,顯係將學校辦理續聘行政流程扭曲為教師續聘之法定或約定程序,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㈠被告106學年度為原告學校之專任教師。
㈡被告107學年度經原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關係決議續聘。
㈢被告於兩造協商成立107學年度專任教師聘任關係過程,就
原告之107學年度教師聘約內容,分別提出如附表「原告
106、107學年度聘約條文內容對照及被告三人就107學年度聘約內容刪除修改明細表」所示各項修改之主張,經兩造多次協商,被告不同意原告107學年度教師聘約內容,原告亦未同意被告提出之修改內容。
㈣原告107學年度向教育部申報被告三人,108及109學年度向教育部申報被告蕭銘殷、塗明隆二人為專任教師。
㈤被告107學年度均支領專任教師薪資、續參加公保,被告蕭
銘殷、塗明隆二人108及109學年度支領專任教師薪資、續參加公保。
㈥被告均簽立107年應聘書。
四、本件爭執事項:㈠本件訴訟有無確認利益?㈡兩造間107學年度專任教師聘任關係是否存在?
五、本院之判斷:㈠兩造間107年度專任教師聘任關係係是否存在?⒈被告106學年度為原告學校之專任教師,兩造協商成立107學
年度專任教師聘任關係過程,就原告之107學年度教師聘約內容,被告分別提出如附表「原告106、107學年度聘約條文內容對照及被告三人就107學年度聘約內容刪除修改明細表」所示各項修改之主張,經兩造多次協商,被告不同意原告107學年度教師聘約內容,原告亦未同意被告提出之修改內容,被告107學年度經原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關係決議續聘,原告107學年度向教育部申報被告三人,108及109學年度向教育部申報被告蕭銘殷、塗明隆二人為專任教師,被告107學年度均支領專任教師薪資、續參加公保,被告蕭銘殷、塗明隆二人108及109學年度支領專任教師薪資、續參加公保,被告均簽立107年應聘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應聘書、聘約、聘書附卷可稽(審勞訴卷第27至41-1、143、150、157頁、本院卷第390、391頁),堪認屬實。
⒉財團法人私立大學與所聘教師間之契約為私法契約,屬私法
自治之法律層次問題,固應回歸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惟私法自治之當事人之自主及契約自由仍受強行法規之限制。查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法定事由,不論公私立各級學校,均一體適用,即立法者於此介入私立大學與教師間之私法聘約,於立法之初,所考量者應不僅是大學自治,尚有學生學習權益及從事教職本身強烈之公益色彩,必須均衡考量,而賦予教師較其他行業更穩定之工作保障。是以,私立學校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事由及程序,其立法意旨實偏向保障教師工作權益,有別於社會上私人企業與員工間僱傭關係,應認私立學校非具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停聘、解聘、不續聘學校所聘教師。而私立大學雖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更多自治空間,惟大學自治仍應受法律規範與限制甚明。查教師法就大專教師之聘任、不聘任,對照民法有關聘任、不聘任部分,應屬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自應適用教師法有關教師之不續聘之規定。
⒊原告主張被告雖簽立應聘書,然兩造間依103年6月18日公布
施行之教師法第11條第3項規定、10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大學法第18條規定及105年7月29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之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聘任辦法第15條、17條、18條規定之107學年度專任教師聘約內容並未達成合意,僅成立民法僱傭關係,不成立專任教師聘任關係等語,惟被告於106年學年度為原告學校之專任教師,且被告107學年度經原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關係決議續聘,原告107學年度向教育部申報被告為專任教師,被告107學年度均支領專任教師薪資、續參加公保,被告均簽立107年應聘書等情,已如前述,被告既未該當教師法第14條規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法定事由,且未與學校合意改變專任教師聘任關係,縱使107學年專任教師聘約簽訂之處理手續不符相關之行政作業規定,亦無礙兩造間107學年專任教師聘任關係繼續存在,況原告聘書明載「茲敦聘塗明隆君為本校專任副教授」、「茲敦聘陳甘霖君為本校專任教授」、「茲敦聘蕭銘殷君為本校專任副教授」等語(審勞訴卷第143、150、157頁),益證兩造間107學年度專任教師聘約關係存在。至附表修正內容兩造既未合意更改,107學年專任教師聘任聘約內容就契約必要之點,則仍應適用原約定內容,併予敘明。
⒋另原告主張本件為兩造間未能成立107學年度間聘任關係合
意之爭議,無適用教師法第14條規定之餘地,並援引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為證,然該判決有關教師是否到校履行勞務或有無簽訂應聘書等情均與本件不同,自難比附援引。
六、綜上,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107學年度專任教師聘約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附表:原告106、107學年度聘約條文內容對照及被告三人就107
學年度聘約內容刪除修改明細表┌──┬─────┬─────┬────┬─────┬─────┬─────┐│編號│106 學年度│107 學年度│該二年度│被告蕭銘殷│被告陳甘霖│被告塗明隆││ │聘約條文內│聘約條文內│聘約條文│於107 學年│於107 學年│於107 學年││ │容 │容 │內容相同│度所提聘約│度所提聘約│度所提聘約││ │ │ │相異處 │刪除意見 │刪除意見 │刪除意見 │├──┼─────┼─────┼────┼─────┼─────┼─────┤│ 1 │為辦理本校│為辦理本校│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專兼任教師│專兼任教師│ │ │ │ ││ │聘任事宜,│聘任事宜,│ │ │ │ ││ │並依相關法│並依相關法│ │ │ │ ││ │令及本校需│令及本校需│ │ │ │ ││ │求,訂定「│求,訂定「│ │ │ │ ││ │和春技術學│和春技術學│ │ │ │ ││ │院教師聘約│院教師聘約│ │ │ │ ││ │」(以下簡│」(以下簡│ │ │ │ ││ │稱本聘約)│稱本聘約)│ │ │ │ ││ │。 │。 │ │ │ │ │├──┼─────┼─────┼────┼─────┼─────┼─────┤│ 2 │本聘約所稱│本聘約所稱│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教師係指教│教師係指教│ │ │ │ ││ │授、副教授│授、副教授│ │ │ │ ││ │、助理教授│、助理教授│ │ │ │ ││ │及講師(以│及講師(以│ │ │ │ ││ │下統稱教師│下統稱教師│ │ │ │ ││ │) │) │ │ │ │ │├──┼─────┼─────┼────┼─────┼─────┼─────┤│ 3 │本校教師之│本校教師之│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聘期,以聘│聘期,以聘│ │ │ │ ││ │約為準;兼│約為準;兼│ │ │ │ ││ │任教師每學│任教師每學│ │ │ │ ││ │期以實際上│期以實際上│ │ │ │ ││ │課週數為原│課週數為原│ │ │ │ ││ │則。 │則。 │ │ │ │ │├──┼─────┼─────┼────┼─────┼─────┼─────┤│ 4 │專任教師薪│專任教師薪│完全相同│請求校方依│專任教師薪│專任教師薪││ │津區分統一│津區分統一│ │法準用公校│津區分統一│津區分統一││ │薪俸及學術│薪俸及學術│ │薪資。要求│薪俸及學術│薪俸及學術││ │研究費兩部│研究費兩部│ │按教師待遇│研究費兩部│研究費兩部││ │分,統一薪│分,統一薪│ │條例第17條│分,統一薪│分,統一薪││ │俸依照本校│俸依照本校│ │準用公校標│俸依教師待│俸依本校教││ │教職員工敘│教職員工敘│ │準給付學術│遇條例比照│職員工敘薪││ │薪辦法辦理│薪辦法辦理│ │研究加給,│公立大專院│辦法辦理、││ │,學術研究│,學術研究│ │學術研究費│校標準給付│學術研究費││ │費依照本校│費依照本校│ │請校方依教│,學術研究│依照107 年││ │教師學術研│教師學術研│ │育部公布於│費依照107 │0 月0 日生││ │究費分級實│究費分級實│ │107 年1 月│年1 月1 日│效之公立大││ │施要點辦理│施要點辦理│ │1 日生效之│生效之公立│專校院教師││ │。兼任教師│。兼任教師│ │「公立大專│大專校院教│研究加給表││ │之鐘點費依│之鐘點費依│ │校院教師研│師研究加給│,表中未實││ │本校教師鐘│本校教師鐘│ │究加給表」│表,表中未│施研究加給││ │點費發給辦│點費發給辦│ │,表中的”│實施研究加│標準支給。││ │法辦理。 │法辦理。 │ │未實施研究│給分級制級│ ││ │ │ │ │加給分級制│制教授研究│ ││ │ │ │ │”副教授研│費59,895元│ ││ │ │ │ │究費46,230│標準支給。│ ││ │ │ │ │元之標準支│ │ ││ │ │ │ │給。 │ │ │├──┼─────┼─────┼────┼─────┼─────┼─────┤│ 5 │專任教師每│專任教師每│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 │週之基本授│週之基本授│ │ │ │ ││ │課時數依本│課時數依本│ │ │ │ ││ │校「教師聘│校「教師聘│ │ │ │ ││ │用辦法」辦│用辦法」辦│ │ │ │ ││ │理,專任教│理,專任教│ │ │ │ ││ │師兼任行政│師兼任行政│ │ │ │ ││ │職務者,授│職務者,授│ │ │ │ ││ │課時數依行│課時數依行│ │ │ │ ││ │政職務核減│政職務核減│ │ │ │ ││ │之。 │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專任教師每│專任教師每│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 │週到校時間│週到校時間│ │ │ │ ││ │,依據上班│,依據上班│ │ │ │ ││ │時間實施準│時間實施準│ │ │ │ ││ │則辦理。 │則辦理。 │ │ │ │ │├──┼─────┼─────┼────┼─────┼─────┼─────┤│ 7 │專任教師除│專任教師除│107 學年│無刪除意見│以與教學無│不具理由,││ │授課外,應│授課外,應│度聘約刪│ │關為由,刪│刪除本條第││ │履行下列義│履行下列義│除違反第│ │除本條第1 │1 項第4 款││ │務:(一)│務:(一)│1 項第7 │ │項第4 款後│後段、第5 ││ │準時授課並│準時授課並│款義務得│ │段、第5 、│、6 、7 、││ │檢查學生出│檢查學生出│予解聘規│ │6 、7 、9 │9 、10、12││ │席情形。( │席情形。( │定,其餘│ │、10、12款│款約定。 ││ │二) 處理學│二) 處理學│條文內容│ │約定。 │ ││ │生作業報告│生作業報告│不變,該│ │ │ ││ │並執行有關│並執行有關│修正內容│ │ │ ││ │教務、輔導│教務、輔導│不論形式│ │ │ ││ │之事務。(│之事務。(│或實質上│ │ │ ││ │三)考試期│三)考試期│皆有利於│ │ │ ││ │間擔任監試│間擔任監試│教師。 │ │ │ ││ │工作並於規│工作並於規│ │ │ │ ││ │定時間繳送│定時間繳送│ │ │ │ ││ │學生成績。│學生成績。│ │ │ │ ││ │(四)從事│(四)從事│ │ │ │ ││ │研究、服務│研究、服務│ │ │ │ ││ │暨輔導並接│暨輔導並接│ │ │ │ ││ │受學校交辦│受學校交辦│ │ │ │ ││ │工作。(五│工作。(五│ │ │ │ ││ │)出席各種│)出席各種│ │ │ │ ││ │有關會議。│有關會議。│ │ │ │ ││ │(六)遵守│(六)遵守│ │ │ │ ││ │學校所有規│學校所有規│ │ │ │ ││ │章及各種會│章及各種會│ │ │ │ ││ │議之決議。│議之決議。│ │ │ │ ││ │(七)擔任│(七)擔任│ │ │ │ ││ │學術、行政│學術、行政│ │ │ │ ││ │主管。(八│主管。(八│ │ │ │ ││ │)必要時擔│)必要時擔│ │ │ │ ││ │任導師。(│任導師。(│ │ │ │ ││ │九) 執行各│九)執行各│ │ │ │ ││ │類型計畫。│類型計畫。│ │ │ │ ││ │(十)辦理│(十)辦理│ │ │ │ ││ │招生及行政│招生及行政│ │ │ │ ││ │工作。(十│工作。(十│ │ │ │ ││ │一)管理實│一)管理實│ │ │ │ ││ │驗室或實習│驗室或實習│ │ │ │ ││ │場所。(十│場所。(十│ │ │ │ ││ │二)其他學│二)其他學│ │ │ │ ││ │校臨時委託│校臨時委託│ │ │ │ ││ │辦理之事務│辦理之事務│ │ │ │ ││ │。專任教師│。專任教師│ │ │ │ ││ │不履行第( │不履行義務│ │ │ │ ││ │七)項義務│者,依相關│ │ │ │ ││ │者予以解聘│規定簽請校│ │ │ │ ││ │,不履行其│長議處。 │ │ │ │ ││ │他義務者,│ │ │ │ │ ││ │依相關規定│ │ │ │ │ ││ │簽請校長議│ │ │ │ │ ││ │處。 │ │ │ │ │ │├──┼─────┼─────┼────┼─────┼─────┼─────┤│ 8 │教師因事因│教師因事因│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病缺課及未│病缺課及未│ │ │ │ ││ │於留校時間│於留校時間│ │ │ │ ││ │留校者,應│留校者,應│ │ │ │ ││ │依本校規定│依本校規定│ │ │ │ ││ │程序向相關│程序向相關│ │ │ │ ││ │單位辦理請│單位辦理請│ │ │ │ ││ │假手續,所│假手續,所│ │ │ │ ││ │缺課業應請│缺課業應請│ │ │ │ ││ │人代理或補│人代理或補│ │ │ │ ││ │授並於教務│授並於教務│ │ │ │ ││ │單位登錄,│單位登錄,│ │ │ │ ││ │否則以曠職│否則以曠職│ │ │ │ ││ │論並得酌扣│論並得酌扣│ │ │ │ ││ │薪津。 │薪津。 │ │ │ │ │├──┼─────┼─────┼────┼─────┼─────┼─────┤│ 9 │受聘教師應│受聘教師應│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於接到聘書│於接到聘書│ │ │ │ ││ │一星期內,│一星期內,│ │ │ │ ││ │將應聘書親│將應聘書親│ │ │ │ ││ │自簽章送交│自簽章送交│ │ │ │ ││ │人事室,逾│人事室,逾│ │ │ │ ││ │期未填送者│期未填送者│ │ │ │ ││ │以不應聘論│以不應聘論│ │ │ │ ││ │,本聘應退│,本聘應退│ │ │ │ ││ │回註銷。初│回註銷。初│ │ │ │ ││ │聘教師應檢│聘教師應檢│ │ │ │ ││ │具學經歷證│具學經歷證│ │ │ │ ││ │件一併送交│件一併送交│ │ │ │ ││ │人事室。 │人事室。 │ │ │ │ │├──┼─────┼─────┼────┼─────┼─────┼─────┤│10 │本校教師如│本校教師如│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刪除本條聘│刪除本條聘││ │接受聘書經│接受聘書經│ │ │約中不得辭│約中不得辭││ │填送應聘書│填送應聘書│ │ │職;應經原│職;應經原││ │後,本校認│後,本校認│ │ │告同意始准│告同意始准││ │為雙方契約│為雙方契約│ │ │離職及相關│離職及相關││ │已屬竣事,│已屬竣事,│ │ │違約離職罰│違約離職罰││ │聘約期中不│聘約期中不│ │ │則約定。 │則約定。 ││ │得辭職。若│得辭職。若│ │ │ │ ││ │聘約屆滿不│聘約屆滿不│ │ │ │ ││ │再應聘,應│再應聘,應│ │ │ │ ││ │於一個月以│於一個月以│ │ │ │ ││ │前提辭,並│前提辭,並│ │ │ │ ││ │經學校同意│經學校同意│ │ │ │ ││ │始准離職。│始准離職。│ │ │ │ ││ │未符前述規│未符前述規│ │ │ │ ││ │定者視為違│定者視為違│ │ │ │ ││ │約離職,專│約離職,專│ │ │ │ ││ │任教師違約│任教師違約│ │ │ │ ││ │離職者,應│離職者,應│ │ │ │ ││ │賠償本校違│賠償本校違│ │ │ │ ││ │約金,其金│約金,其金│ │ │ │ ││ │額以應聘人│額以應聘人│ │ │ │ ││ │在職最後月│在職最後月│ │ │ │ ││ │份四個月之│份四個月之│ │ │ │ ││ │統一薪俸、│統一薪俸、│ │ │ │ ││ │學術研究費│學術研究費│ │ │ │ ││ │與其他特別│與其他特別│ │ │ │ ││ │津貼之總和│津貼之總和│ │ │ │ ││ │計算。 │計算。 │ │ │ │ │├──┼─────┼─────┼────┼─────┼─────┼─────┤│11 │教師離職時│教師離職時│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應將經辦事│應將經辦事│ │ │ │ ││ │項及經借公│項及經借公│ │ │ │ ││ │物移交清楚│物移交清楚│ │ │ │ ││ │,並依本校│,並依本校│ │ │ │ ││ │相關規定辦│相關規定辦│ │ │ │ ││ │理離職手續│理離職手續│ │ │ │ ││ │,完成者始│,完成者始│ │ │ │ ││ │發予離職證│發予離職證│ │ │ │ ││ │明。 │明。 │ │ │ │ │├──┼─────┼─────┼────┼─────┼─────┼─────┤│12 │專任教師除│專任教師除│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校外兼任授│校外兼任授│ │ │ │ ││ │課報經本校│課報經本校│ │ │ │ ││ │同意外,不│同意外,不│ │ │ │ ││ │得同時在校│得同時在校│ │ │ │ ││ │外擔任專任│外擔任專任│ │ │ │ ││ │職務。校外│職務。校外│ │ │ │ ││ │兼課鐘點數│兼課鐘點數│ │ │ │ ││ │併入本校超│併入本校超│ │ │ │ ││ │鐘點數計算│鐘點數計算│ │ │ │ ││ │,合併每週│,合併每週│ │ │ │ ││ │不得超過四│不得超過四│ │ │ │ ││ │小時。 │小時。 │ │ │ │ │├──┼─────┼─────┼────┼─────┼─────┼─────┤│13 │兼任教師應│兼任教師應│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準時授課,│準時授課,│ │ │ │ ││ │檢查學生出│檢查學生出│ │ │ │ ││ │席情形,處│席情形,處│ │ │ │ ││ │理學生作業│理學生作業│ │ │ │ ││ │報告及擔任│報告及擔任│ │ │ │ ││ │監試等工作│監試等工作│ │ │ │ ││ │,並於規定│,並於規定│ │ │ │ ││ │時間繳送學│時間繳送學│ │ │ │ ││ │生成績。兼│生成績。兼│ │ │ │ ││ │任教師未依│任教師未依│ │ │ │ ││ │規定請假缺│規定請假缺│ │ │ │ ││ │課累計達每│課累計達每│ │ │ │ ││ │週約定授課│週約定授課│ │ │ │ ││ │時數,及言│時數,及言│ │ │ │ ││ │行失當有損│行失當有損│ │ │ │ ││ │校譽經查屬│校譽經查屬│ │ │ │ ││ │實者解聘。│實者解聘。│ │ │ │ │├──┼─────┼─────┼────┼─────┼─────┼─────┤│14 │兼任教師因│兼任教師因│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故中途解約│故中途解約│ │ │ │ ││ │,其鐘點費│,其鐘點費│ │ │ │ ││ │計至通知解│計至通知解│ │ │ │ ││ │約之日止。│約之日止。│ │ │ │ │├──┼─────┼─────┼────┼─────┼─────┼─────┤│15 │本校於開課│本校於開課│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後聘請之教│後聘請之教│ │ │ │ ││ │師,其聘期│師,其聘期│ │ │ │ ││ │自應聘之日│自應聘之日│ │ │ │ ││ │起至聘約期│起至聘約期│ │ │ │ ││ │滿為止,其│滿為止,其│ │ │ │ ││ │薪津亦自聘│薪津亦自聘│ │ │ │ ││ │書生效之日│書生效之日│ │ │ │ ││ │起算。 │起算。 │ │ │ │ │├──┼─────┼─────┼────┼─────┼─────┼─────┤│16 │本校教師如│本校教師如│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認為個人權│認為個人權│ │ │ │ ││ │益於聘任期│益於聘任期│ │ │ │ ││ │間受損害,│間受損害,│ │ │ │ ││ │同意循本校│同意循本校│ │ │ │ ││ │行政體系或│行政體系或│ │ │ │ ││ │教育體系內│教育體系內│ │ │ │ ││ │申訴程序依│申訴程序依│ │ │ │ ││ │法提出申訴│法提出申訴│ │ │ │ ││ │。 │。 │ │ │ │ │├──┼─────┼─────┼────┼─────┼─────┼─────┤│17 │本校基於工│本校基於工│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作之需要,│作之需要,│ │ │ │ ││ │得對受聘人│得對受聘人│ │ │ │ ││ │之個人資料│之個人資料│ │ │ │ ││ │僅作電腦處│僅作電腦處│ │ │ │ ││ │理及公務使│理及公務使│ │ │ │ ││ │用。 │用。 │ │ │ │ │├──┼─────┼─────┼────┼─────┼─────┼─────┤│18 │本校專兼任│本校專兼任│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教師應遵守│教師應遵守│ │ │ │ ││ │「性別平等│「性別平等│ │ │ │ ││ │教育法」及│教育法」及│ │ │ │ ││ │「性別工作│「性別工作│ │ │ │ ││ │平等法」之│平等法」之│ │ │ │ ││ │規範。 │規範。 │ │ │ │ │├──┼─────┼─────┼────┼─────┼─────┼─────┤│19 │教師於執行│教師於執行│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教學、指導│教學、指導│ │ │ │ ││ │、訓練、評│、訓練、評│ │ │ │ ││ │鑑、管理、│鑑、管理、│ │ │ │ ││ │輔導或提供│輔導或提供│ │ │ │ ││ │學生工作機│學生工作機│ │ │ │ ││ │會時,在與│會時,在與│ │ │ │ ││ │性或性別有│性或性別有│ │ │ │ ││ │關之人際互│關之人際互│ │ │ │ ││ │動上,不得│動上,不得│ │ │ │ ││ │發展有違專│發展有違專│ │ │ │ ││ │業倫理之關│業倫理之關│ │ │ │ ││ │係。教師發│係。教師發│ │ │ │ ││ │現師生關係│現師生關係│ │ │ │ ││ │有違反前項│有違反前項│ │ │ │ ││ │專業倫理之│專業倫理之│ │ │ │ ││ │虞時,應主│虞時,應主│ │ │ │ ││ │動迴避或陳│動迴避或陳│ │ │ │ ││ │報學校處理│報學校處理│ │ │ │ ││ │。 │。 │ │ │ │ │├──┼─────┼─────┼────┼─────┼─────┼─────┤│20 │教師應尊重│教師應尊重│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他人與自己│他人與自己│ │ │ │ ││ │之性或身體│之性或身體│ │ │ │ ││ │之自主,避│之自主,避│ │ │ │ ││ │免不受歡迎│免不受歡迎│ │ │ │ ││ │之追求行為│之追求行為│ │ │ │ ││ │,並不得以│,並不得以│ │ │ │ ││ │強制或暴力│強制或暴力│ │ │ │ ││ │手段處理與│手段處理與│ │ │ │ ││ │性或性別有│性或性別有│ │ │ │ ││ │關之衝突。│關之衝突。│ │ │ │ │├──┼─────┼─────┼────┼─────┼─────┼─────┤│21 │本校專任教│本校專任教│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師於進修前│師於進修前│ │ │ │ ││ │及進修期間│及進修期間│ │ │ │ ││ │應經本校同│應經本校同│ │ │ │ ││ │意,並依本│意,並依本│ │ │ │ ││ │校「教師進│校「教師進│ │ │ │ ││ │修服務辦法│修服務辦法│ │ │ │ ││ │」及「進修│」及「進修│ │ │ │ ││ │服務辦法施│服務辦法施│ │ │ │ ││ │行細則」規│行細則」規│ │ │ │ ││ │定,未經本│定,未經本│ │ │ │ ││ │校同意而逕│校同意而逕│ │ │ │ ││ │行進修者,│行進修者,│ │ │ │ ││ │得由人事室│得由人事室│ │ │ │ ││ │逕送校教師│逕送校教師│ │ │ │ ││ │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 │ │ │ ││ │懲處。 │懲處。 │ │ │ │ │├──┼─────┼─────┼────┼─────┼─────┼─────┤│22 │教師有違反│教師有違反│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學術倫理之│學術倫理之│ │ │ │ ││ │情事者,依│情事者,依│ │ │ │ ││ │教育部相關│教育部相關│ │ │ │ ││ │規定及本校│規定及本校│ │ │ │ ││ │「學術倫理│「學術倫理│ │ │ │ ││ │案件處理原│案件處理原│ │ │ │ ││ │則」處理。│則」處理。│ │ │ │ │├──┼─────┼─────┼────┼─────┼─────┼─────┤│23 │專任教師因│專任教師因│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系特色調整│系特色調整│ │ │ │ ││ │或系科發展│或系科發展│ │ │ │ ││ │,導致專業│,導致專業│ │ │ │ ││ │專長不符,│專長不符,│ │ │ │ ││ │經輔導或安│經輔導或安│ │ │ │ ││ │置後仍未符│置後仍未符│ │ │ │ ││ │合學校要求│合學校要求│ │ │ │ ││ │者,依教師│者,依教師│ │ │ │ ││ │法第15條及│法第15條及│ │ │ │ ││ │學校法人及│學校法人及│ │ │ │ ││ │其所屬私立│其所屬私立│ │ │ │ ││ │學校教職員│學校教職員│ │ │ │ ││ │退休撫卹離│退休撫卹離│ │ │ │ ││ │職資遣條例│職資遣條例│ │ │ │ ││ │第22條規定│第22條規定│ │ │ │ ││ │予以資遺。│予以資遺。│ │ │ │ │├──┼─────┼─────┼────┼─────┼─────┼─────┤│24 │專任教師應│專任教師應│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以無效為由│以無效為由││ │配合本校「│配合本校「│ │ │,刪除本條│,刪除本條││ │教師評鑑辦│教師評鑑辦│ │ │約定。 │約定。 ││ │法」辦理評│法」辦理評│ │ │ │ ││ │鑑,評鑑結│鑑,評鑑結│ │ │ │ ││ │果得作為升│果得作為升│ │ │ │ ││ │等、續聘、│等、續聘、│ │ │ │ ││ │停聘、解聘│停聘、解聘│ │ │ │ ││ │、不續聘、│、不續聘、│ │ │ │ ││ │考核晉級、│考核晉級、│ │ │ │ ││ │學術研究費│學術研究費│ │ │ │ ││ │分級及獎勵│分級及獎勵│ │ │ │ ││ │之重要參考│之重要參考│ │ │ │ ││ │。 │。 │ │ │ │ │├──┼─────┼─────┼────┼─────┼─────┼─────┤│25 │自99學年度│自99學年度│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起,專任講│起,專任講│ │ │ │ ││ │師須於5 年│師須於5 年│ │ │ │ ││ │內升等,專│內升等,專│ │ │ │ ││ │任助理教授│任助理教授│ │ │ │ ││ │須於7 年內│須於7 年內│ │ │ │ ││ │升等,專任│升等,專任│ │ │ │ ││ │副教授須於│副教授須於│ │ │ │ ││ │9 年內升等│9 年內升等│ │ │ │ ││ │,期滿後未│,期滿後未│ │ │ │ ││ │完成者不予│完成者不予│ │ │ │ ││ │續聘。教師│續聘。教師│ │ │ │ ││ │因懷孕分娩│因懷孕分娩│ │ │ │ ││ │者升等年限│者升等年限│ │ │ │ ││ │得延長一年│得延長一年│ │ │ │ ││ │。自99學年│。自99學年│ │ │ │ ││ │度起兼任本│度起兼任本│ │ │ │ ││ │校主管年資│校主管年資│ │ │ │ ││ │,得依其年│,得依其年│ │ │ │ ││ │數計算延長│數計算延長│ │ │ │ ││ │前項期間,│前項期間,│ │ │ │ ││ │唯至多以5 │唯至多以5 │ │ │ │ ││ │年為限。 │年為限。 │ │ │ │ │├──┼─────┼─────┼────┼─────┼─────┼─────┤│26 │專任教師如│專任教師如│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刪除本條原│刪除本條原││ │符合「學校│符合「學校│ │ │告得依「教│告得依「教││ │法人及其所│法人及其所│ │ │師評鑑辦法│師評鑑辦法││ │屬私立學校│屬私立學校│ │ │」及「專任│」及「專任││ │教職員退休│教職員退休│ │ │教師授課時│教師授課時││ │撫卹離職資│撫卹離職資│ │ │數不足處理│數不足處理││ │遣條例」、│遣條例」、│ │ │要點」進行│要點」進行││ │本校「教師│本校「教師│ │ │資遣條件之│資遣條件之││ │評鑑辦法」│評鑑辦法」│ │ │約定。 │約定。 ││ │及本校「專│及本校「專│ │ │ │ ││ │任教師授課│任教師授課│ │ │ │ ││ │時數不足處│時數不足處│ │ │ │ ││ │理要點」之│理要點」之│ │ │ │ ││ │資遣條件者│資遣條件者│ │ │ │ ││ │,得由本校│,得由本校│ │ │ │ ││ │依相關法令│依相關法令│ │ │ │ ││ │規定程序予│規定程序予│ │ │ │ ││ │以資遣。 │以資遣。 │ │ │ │ │├──┼─────┼─────┼────┼─────┼─────┼─────┤│27 │教師如具教│教師如具教│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刪除本條有│不具理由,││ │師法第十四│師法第十四│ │ │關教師因故│刪除本條約││ │條規定之情│條規定之情│ │ │未能履行聘│定。 ││ │事者、有違│事者、有違│ │ │約之情事,│ ││ │反或因故未│反或因故未│ │ │或言行失當│ ││ │能履行聘約│能履行聘約│ │ │有損校譽之│ ││ │之情事,或│之情事,或│ │ │解聘、停聘│ ││ │言行失當有│言行失當有│ │ │、不續聘條│ ││ │損校譽者,│損校譽者,│ │ │件約定。 │ ││ │得經本校教│得經本校教│ │ │ │ ││ │師評審委員│師評審委員│ │ │ │ ││ │會之決議通│會之決議通│ │ │ │ ││ │過,報請主│過,報請主│ │ │ │ ││ │管教育行政│管教育行政│ │ │ │ ││ │機關核准,│機關核准,│ │ │ │ ││ │予以停聘、│予以停聘、│ │ │ │ ││ │解聘或不續│解聘或不續│ │ │ │ ││ │聘。 │聘。 │ │ │ │ │├──┼─────┼─────┼────┼─────┼─────┼─────┤│28 │專任教師因│專任教師因│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刪除本條有│無刪除意見││ │具有下列各│具有下列各│ │ │關得予以解│ ││ │款之一者,│款之一者,│ │ │聘或不續聘│ ││ │予以解聘或│予以解聘或│ │ │之約定。 │ ││ │不續聘:(│不續聘:(│ │ │ │ ││ │一)因曠職│一)因曠職│ │ │ │ ││ │缺課之專任│缺課之專任│ │ │ │ ││ │教師缺課累│教師缺課累│ │ │ │ ││ │計達每週基│計達每週基│ │ │ │ ││ │本授課時數│本授課時數│ │ │ │ ││ │者。(二)│者。(二)│ │ │ │ ││ │未經學校許│未經學校許│ │ │ │ ││ │可利用學校│可利用學校│ │ │ │ ││ │資源獲取商│資源獲取商│ │ │ │ ││ │業利益者。│業利益者。│ │ │ │ │├──┼─────┼─────┼────┼─────┼─────┼─────┤│29 │專任教師依│專任教師依│完全相同│完全相同 │以無效為由│無刪除意見││ │本校「教師│本校「教師│ │ │,刪除本條│ ││ │評鑑辦法」│評鑑辦法」│ │ │約定。 │ ││ │及「教職員│及「教職員│ │ │ │ ││ │工成績考核│工成績考核│ │ │ │ ││ │辦法」規定│辦法」規定│ │ │ │ ││ │,成績列為│,成績列為│ │ │ │ ││ │丁等或連續│丁等或連續│ │ │ │ ││ │兩年丙等者│兩年丙等者│ │ │ │ ││ │,予以解聘│,予以解聘│ │ │ │ ││ │。 │。 │ │ │ │ │├──┼─────┼─────┼────┼─────┼─────┼─────┤│30 │專任教師未│專任教師未│完全相同│完全相同 │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經學校同意│經學校同意│ │ │ │ ││ │在校內外兼│在校內外兼│ │ │ │ ││ │課、兼職、│課、兼職、│ │ │ │ ││ │進修、從事│進修、從事│ │ │ │ ││ │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 │ │ │ ││ │者,一經查│者,一經查│ │ │ │ ││ │覺屬實,視│覺屬實,視│ │ │ │ ││ │為教學不力│為教學不力│ │ │ │ ││ │情節重大,│情節重大,│ │ │ │ ││ │依教師法第│依教師法第│ │ │ │ ││ │十四條予以│十四條予以│ │ │ │ ││ │停聘、解聘│停聘、解聘│ │ │ │ ││ │、不續聘處│、不續聘處│ │ │ │ ││ │理。 │理。 │ │ │ │ │├──┼─────┼─────┼────┼─────┼─────┼─────┤│31 │專任教師未│專任教師未│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經學校同意│經學校同意│ │ │ │ ││ │不得在校外│不得在校外│ │ │ │ ││ │擔任專任職│擔任專任職│ │ │ │ ││ │務,如經查│務,如經查│ │ │ │ ││ │覺屬實,予│覺屬實,予│ │ │ │ ││ │以解聘,並│以解聘,並│ │ │ │ ││ │追查同時在│追查同時在│ │ │ │ ││ │校外擔任專│校外擔任專│ │ │ │ ││ │任職務期間│任職務期間│ │ │ │ ││ │之薪給。 │之薪給。 │ │ │ │ │├──┼─────┼─────┼────┼─────┼─────┼─────┤│32 │專任教師應│專任教師應│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刪除本條校│刪除本條接││ │於寒暑假期│於寒暑假期│ │ │務行政工作│受本校委託││ │間至校協助│間至校協助│ │ │、接受本校│辦理事項之││ │校務行政工│校務行政工│ │ │委託辦理事│義務之約定││ │作、教學相│作、教學相│ │ │項之義務之│。 ││ │關活動或接│關活動或接│ │ │約定。 │ ││ │受本校委託│受本校委託│ │ │ │ ││ │辦理事項之│辦理事項之│ │ │ │ ││ │義務。 │義務。 │ │ │ │ │├──┼─────┼─────┼────┼─────┼─────┼─────┤│33 │專任教師繳│專任教師繳│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交之學歷(│交之學歷(│ │ │ │ ││ │力)證件或│力)證件或│ │ │ │ ││ │工作資歷,│工作資歷,│ │ │ │ ││ │若有偽造情│若有偽造情│ │ │ │ ││ │事者,予以│事者,予以│ │ │ │ ││ │解聘,並追│解聘,並追│ │ │ │ ││ │回所領薪給│回所領薪給│ │ │ │ ││ │。 │。 │ │ │ │ │├──┼─────┼─────┼────┼─────┼─────┼─────┤│34 │專任教師需│專任教師需│107 學年│無刪除意見│以無效為由│不具理由,││ │每學年度執│每學年度執│度聘約刪│ │,刪除本條│刪除本條約││ │行政府機關│行政府機關│除違反本│ │約定。 │定。 ││ │、民間機構│、民間機構│條義務得│ │ │ ││ │專案委託進│專案委託進│不予續聘│ │ │ ││ │行之研究計│行之研究計│規定,改│ │ │ ││ │畫或產學合│畫或產學合│為學術研│ │ │ ││ │作案;創新│作案;創新│究費採C │ │ │ ││ │展演案、專│展演案、專│級計算,│ │ │ ││ │利技轉案。│利技轉案。│其餘條文│ │ │ ││ │其中科技部│其中科技部│內容不變│ │ │ ││ │補助之研究│補助之研究│,故該修│ │ │ ││ │計畫,不含│計畫,不含│正內容不│ │ │ ││ │獎勵案;政│獎勵案;政│論形式或│ │ │ ││ │府機關、民│府機關、民│實質上皆│ │ │ ││ │間機構委託│間機構委託│有利於教│ │ │ ││ │進行之研究│進行之研究│師。 │ │ │ ││ │計畫可含技│計畫可含技│ │ │ │ ││ │術服務案。│術服務案。│ │ │ │ ││ │前述案件以│前述案件以│ │ │ │ ││ │計畫案執行│計畫案執行│ │ │ │ ││ │起始日認定│起始日認定│ │ │ │ ││ │,累計執行│,累計執行│ │ │ │ ││ │金額須達十│金額須達十│ │ │ │ ││ │萬元(含)│萬元(含)│ │ │ │ ││ │以上(只限│以上(只限│ │ │ │ ││ │計畫主持人│計畫主持人│ │ │ │ ││ │,子計畫或│,子計畫或│ │ │ │ ││ │分項計畫主│分項計畫主│ │ │ │ ││ │持人),否│持人),否│ │ │ │ ││ │則不予續聘│則依本校學│ │ │ │ ││ │。 │術研究費分│ │ │ │ ││ │ │級實施要點│ │ │ │ ││ │ │規定,學術│ │ │ │ ││ │ │研究費以C │ │ │ │ ││ │ │級計算。 │ │ │ │ │├──┼─────┼─────┼────┼─────┼─────┼─────┤│35 │專任教師應│專任教師應│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妥善保存本│妥善保存本│ │ │ │ ││ │聘書,為財│聘書,為財│ │ │ │ ││ │團法人中華│團法人中華│ │ │ │ ││ │民國私立學│民國私立學│ │ │ │ ││ │校教職員工│校教職員工│ │ │ │ ││ │退休撫卹基│退休撫卹基│ │ │ │ ││ │金管理委員│金管理委員│ │ │ │ ││ │會採計教師│會採計教師│ │ │ │ ││ │退休或撫卹│退休或撫卹│ │ │ │ ││ │年資之依據│年資之依據│ │ │ │ ││ │。 │。 │ │ │ │ │├──┼─────┼─────┼────┼─────┼─────┼─────┤│36 │專任教師請│專任教師請│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不具理由,││ │假應依請假│假應依請假│ │ │ │刪除本條約││ │規則辦理,│規則辦理,│ │ │ │定。 ││ │未請假而擅│未請假而擅│ │ │ │ ││ │離職守者,│離職守者,│ │ │ │ ││ │以曠職論。│以曠職論。│ │ │ │ ││ │連續曠職逾│連續曠職逾│ │ │ │ ││ │3 日(含)│3 日(含)│ │ │ │ ││ │以上,或一│以上,或一│ │ │ │ ││ │學期曠職累│學期曠職累│ │ │ │ ││ │計逾5 日(│計逾5 日(│ │ │ │ ││ │含)以上者│含)以上者│ │ │ │ ││ │,予以解聘│,予以解聘│ │ │ │ ││ │。 │。 │ │ │ │ │├──┼─────┼─────┼────┼─────┼─────┼─────┤│37 │專任教師未│專任教師未│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經學校同意│經學校同意│ │ │ │ ││ │,私自請人│,私自請人│ │ │ │ ││ │代課或代班│代課或代班│ │ │ │ ││ │,經查屬實│,經查屬實│ │ │ │ ││ │,予以解聘│,予以解聘│ │ │ │ ││ │。 │。 │ │ │ │ │├──┼─────┼─────┼────┼─────┼─────┼─────┤│38 │專任教師在│專任教師在│完全相同│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校外散播謠│校外散播謠│ │ │ │ ││ │言、詆毀校│言、詆毀校│ │ │ │ ││ │譽、誣告學│譽、誣告學│ │ │ │ ││ │校,經查屬│校,經查屬│ │ │ │ ││ │實,予以解│實,予以解│ │ │ │ ││ │聘。 │聘。 │ │ │ │ │├──┼─────┼─────┼────┼─────┼─────┼─────┤│39 │為提昇師資│本條刪除。│107 學年│對原告因修│對原告因修│對原告因修││ │素質並達成│並將原四十│度聘約刪│改刪除本條│改刪除本條│改刪除本條││ │改名科大之│條條號改為│除本條得│文無意見。│文無意見。│文無意見。││ │目標,本校│三十九條,│予資遣教│ │ │ ││ │於每學年結│條文內容完│師規定。│ │ │ ││ │束前,得視│全不變。 │ │ │ │ ││ │本校專任講│ │ │ │ │ ││ │師未核准進│ │ │ │ │ ││ │修博士學位│ │ │ │ │ ││ │、或未通過│ │ │ │ │ ││ │升等取得助│ │ │ │ │ ││ │理教授以上│ │ │ │ │ ││ │證書、或未│ │ │ │ │ ││ │轉任全時行│ │ │ │ │ ││ │政工作之情│ │ │ │ │ ││ │形,辦理資│ │ │ │ │ ││ │遣。近五年│ │ │ │ │ ││ │兼任行政主│ │ │ │ │ ││ │管二年以上│ │ │ │ │ ││ │者得排除本│ │ │ │ │ ││ │項之適用。│ │ │ │ │ │├──┼─────┼─────┼────┼─────┼─────┼─────┤│40 │專任教師未│專任教師未│107 學年│無刪除意見│不具理由,│不具理由,││ │能履行本聘│能履行本聘│度僅辦理│ │刪除本條約│刪除本條約││ │約或違反聘│約或違反聘│條號變更│ │定。 │定。 ││ │約情節重大│約情節重大│為第三十│ │ │ ││ │者,得經本│者,得經本│九條。 │ │ │ ││ │校各級教師│校各級教師│ │ │ │ ││ │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 │ │ │ ││ │審議通過、│審議通過、│ │ │ │ ││ │並報請主管│並報請主管│ │ │ │ ││ │教育行政機│教育行政機│ │ │ │ ││ │關核准後,│關核准後,│ │ │ │ ││ │予以停聘、│予以停聘、│ │ │ │ ││ │解聘、不續│解聘、不續│ │ │ │ ││ │聘。 │聘。 │ │ │ │ │├──┼─────┼─────┼────┼─────┼─────┼─────┤│41 │學校與專、│學校與專、│107 學年│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兼任教師間│兼任教師間│度僅辦理│ │ │ ││ │,如有本約│,如有本約│條號變更│ │ │ ││ │未記載需雙│未記載需雙│為第四十│ │ │ ││ │方合意之條│方合意之條│條。 │ │ │ ││ │文,得以附│文,得以附│ │ │ │ ││ │約方式載明│約方式載明│ │ │ │ ││ │並由雙方簽│並由雙方簽│ │ │ │ ││ │署後,聘約│署後,聘約│ │ │ │ ││ │始生效力。│始生效力。│ │ │ │ │├──┼─────┼─────┼────┼─────┼─────┼─────┤│42 │其他未載明│其他未載明│107 學年│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事項,悉依│事項,悉依│度僅辦理│ │ │ ││ │有關教育法│有關教育法│條號變更│ │ │ ││ │令及本校所│令及本校所│為第四十│ │ │ ││ │訂規章辦理│訂規章辦理│一條。 │ │ │ ││ │。 │。 │ │ │ │ │├──┼─────┼─────┼────┼─────┼─────┼─────┤│43 │因本聘約發│因本聘約發│107 學年│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生之爭議,│生之爭議,│度僅辦理│ │ │ ││ │雙方同意以│雙方同意以│條號變更│ │ │ ││ │台灣高雄地│台灣高雄地│為第四十│ │ │ ││ │方法院為第│方法院為第│二條。 │ │ │ ││ │一審管轄法│一審管轄法│ │ │ │ ││ │院。 │院。 │ │ │ │ │├──┼─────┼─────┼────┼─────┼─────┼─────┤│44 │本聘約經校│本聘約經校│107 學年│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無刪除意見││ │務會議通過│務會議通過│度僅辦理│ │ │ ││ │後公布實施│後公布實施│條號變更│ │ │ ││ │,修正時亦│,修正時亦│為第四十│ │ │ ││ │同。 │同。 │三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