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被 告 龔仙女即張金江之繼承人
張世岳即張金江之繼承人張緯諺即張金江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