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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龔仙女即張金江之繼承人

張世岳即張金江之繼承人張緯諺即張金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108 年度勞訴字第3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