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建發橡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李財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昆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另至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