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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建發橡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李財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昆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另至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