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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 告 陳文宗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鑫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394元。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報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97,04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097,0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1,394元,應再補繳396 元(計算式:

21,790-21,394=396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金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