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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92號原 告 蕭銘殷

塗明隆陳甘霖劉琪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兆濓律師被 告 和春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林裕益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喪失者,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林裕益」,並於民國109年9月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卷三第2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4人(下稱原告)係現任或曾任被告和春技術學院(下稱被告)之教師,被告於103年7月20日起修訂如附表二所示「和春技術學院教師學術研究費分級實施要點」(下稱學術研究分級實施要點),以及影響學術研究費分級極重要且連動之教師評鑑辦法暨教師評鑑分項評分表相關內容,均未與原告協商,即直接經由行政會議、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決議、變更相關學術研究費支給數額標準內容,惟大專院校學術研究費之調整應非歸屬大學自治範疇,變動數額標準時應與個別教師協商,被告學術研究費之調整實已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及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㈣字第0000000000B號調薪令核釋第2項內容(下稱教育部102年令),應不生調降之效力,被告分別短支原告之學術研究費各如附表一所示差額,另被告未依法給付原告陳甘霖如附表一(三)編號8、9、10所示調薪之差額。為此,爰依兩造聘任契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及教育部102年令(原告學術研究費部分);兩造聘任契約、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第2項、第4項後段、和春技術學院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陳甘霖調薪之差額部分),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應回補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金額。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自99學年度起制定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納入兩造聘約第4條約定辦理,原告於107學年度之前,對103至106學年度期間締結之聘約內容均無異議且完成簽署,足證兩造已完成協商取得以學術研究分級要點內容相關規定,為兩造聘約約定學術研究費發放數額及標準之依據,符合教育部102年令之意旨,自屬有效,且兩造均應受聘約約定及學術研究分級要點之拘束,日後不得再為更異之主張。㈡至於107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部分,劉琪華因與被告另為協商達成合意,而依前述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繼續辦理。另蕭銘殷、塗明隆、陳甘霖3人未與被告達成107學年度聘約之合意,經被告提起確認聘任關係不存在訴訟,目前由鈞院以108年度勞訴字第135號事件受理中,故被告與蕭銘殷、塗明隆、陳甘霖3人之107學年度聘任關係並未成立,渠等3人向被告主張所謂學術研究費差額,更屬無據。㈢另參照大學法第15、16、19條規定,大學得經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教師權利義務之學校章則相關規定,除有違反教師法情事外,主管機關亦無從干涉該學校章則規定,足證經由上開大學法規定程序所審議形成之學校章則規定,為大學自治之核心事項,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為經被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教師薪資權利之章則,其審議程序及內容符合大學法第

15、16、19條規定,自為學校自治核心事項範圍,原告應受拘束。㈣被告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則,得請求返還溢發給塗明隆104年8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新台幣(下同)341,280元之學術研究費、溢發給蕭銘殷104年8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學術研究費341,280元、溢發給陳甘霖106年8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之學術研究費233,100元,並以上開不當得利債權與被告所不爭執之短發塗明隆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314,928元學術研究費、短發蕭銘殷104年1月份學術研究費23,241元、短發陳甘霖104學年度至107學年度之統一薪俸差額32,300元、104年8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學術研究費差額60,900元,行使抵銷權,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回補的各項目金額及被告實發金額如附表一所示。

附表一 :

(一)蕭銘殷┌──┬──────┬──────┬──┬────────┬─────────┬─────────┐│編號│期間 │適用聘約期間│月數│校方實發金額 │應回補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 │(元,新臺幣) │(元,新臺幣) │ │├──┼──────┼──────┼──┼────────┼─────────┼─────────┤│ 1 │103 年8 月至│103 年度 │ 5 │38920 ×5 = │(00000-00000)x5 │自108.11.23 起至清││ │103 年12月被│ │ │194,600 │=15,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2 │104 年1 月至│103年度 │ 1 │15679 ×1 = │(00000-00000) x1 │自108.11.23 起至清││ │104 年1 月被│ │ │15,679 │=26,241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3 │104 年2 月至│103年度 │ 6 │38920 ×6 = │(00000-00000)x6 │自108.11.23 起至清││ │104 年7 月被│ │ │233,520 │=18,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4 │104 年8 月至│104年度 │ 9 │38920 ×9 = │(00000-00000)x9 │自108.11.23 起至清││ │105 年4 月被│ │ │350,280 │=27,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5 │105 年5 月至│104 年度 │3 │1000×3=3,000 │(00000-0000)x3 │自108.11.23 起至清││ │105 年7 月被│ │ │ │=122,76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6 │105 年8 月至│105年度 │12 │1000×12=12,000│(00000-0000) 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6 年7 月被│ │ │ │=491,04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7 │106 年8 月至│106年度 │12 │1000×12=12,000│(00000-0000) 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7 年7 月被│ │ │ │=491,04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8 │107 年8 月至│107年度 │12 │32361 ×12= │(00000-00000) 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8 年7 月被│ │ │388,332 │= 114,708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總計 1,305,789 │ │└──────────────────────────────────────┴─────────┘

(二)塗明隆┌──┬──────┬──────┬──┬────────┬─────────┬─────────┐│編號│期間 │適用聘約期間│月數│校方實發金額 │應回補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 │(元,新臺幣) │(元,新臺幣) │ │├──┼──────┼──────┼──┼────────┼─────────┼─────────┤│ 1 │103 年8 月至│103 年度 │12 │38920 ×12= │(00000-00000)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4 年7 月被│ │ │467,040 │=36,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2 │104 年8 月至│104 年度 │9 │38920 ×9 = │(00000-00000)x9 │自108.11.23 起至清││ │105 年4 月被│ │ │350,280 │=27,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3 │105 年5 月至│105年度 │3 │1000×3 =3,000 │(00000-0000)x3 │自108.11.23 起至清││ │105 年7 月被│ │ │ │=122,76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4 │105 年8 月至│105年度 │12 │1000×12=12,000│(00000-0000) 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6 年7 月被│ │ │ │=491,04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5 │106 年8 月至│106年度 │12 │1000×12=12,000│(00000-0000) 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7 年7 月被│ │ │ │=491,04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6 │107 年8 月至│107年度 │12 │32361 ×12= │(00000-00000) 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8 年7 月被│ │ │388,332 │=114,708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總計 1,282,548 │ │└──────────────────────────────────────┴─────────┘

(三)陳甘霖┌──┬──────┬──────┬──┬────────┬─────────┬─────────┐│編號│期間 │適用聘約期間│月數│校方實發金額 │應回補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 │(元,新臺幣) │(元,新臺幣) │ │├──┼──────┼──────┼──┼────────┼─────────┼─────────┤│ 1 │103 年8 月至│103年度 │12 │38920 ×12= │(00000-00000)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4 年7 月被│ │ │467,040 │=36,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2 │104 年8 月至│104年度 │7 │38920 ×7 = │(00000-00000)x7 │自108.11.23 起至清││ │105 年2 月被│ │ │272,440 │=81,9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3 │105 年3 月至│104年度 │5 │47620 ×5 = │(00000-00000)x5 │自108.11.23 起至清││ │105 年7 月被│ │ │238,100 │=15,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4 │105 年8 月至│105年度 │12 │47620 ×12= │(00000-00000)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6 年7 月被│ │ │571,440 │=36,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5 │106 年8 月至│106年度 │5 │47620 ×5 = │(00000-00000)x5 │自108.11.23 起至清││ │106 年12月被│ │ │238,100 │=15,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6 │107 年1 月至│106年度 │7 │1000×7=7,000 │(00000-0000)x7 │自108.11.23 起至清││ │107 年7 月被│ │ │ │=347,34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7 │107 年8 月至│107年度 │12 │41927 ×12= │(00000-00000)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8 年7 月被│ │ │293,489 │= 104,316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8 │104 年8 月至│104年度 │12 │51745 ×12= │(00000-00000) x12│自108.11.23 起至清││ │105 年7 月未│ │ │620,940 │=7,98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依法調薪之差│ │ │ │ │5%計算之利息 ││ │額 │ │ │ │ │ │├──┼──────┼──────┼──┼────────┼─────────┼─────────┤│ 9 │105年8 月至 │105年度 │17 │51745 ×17= │(00000-00000)x17 │自108.11.23 起至清││ │106 年12月未│ │ │879,665 │=22,61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依法調薪之差│ │ │ │ │5%計算之利息 ││ │額 │ │ │ │ │ │├──┼──────┼──────┼──┼────────┼─────────┼─────────┤│10 │107 年1月至 │107年度 │19 │53305 ×19= │(00000-00000)x19 │自108.11.23 起至清││ │108 年7 月未│ │ │1,012,795 │=68,875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依法調薪之差│ │ │ │ │5%計算之利息 ││ │額 │ │ │ │ │ │├──┴──────┴──────┴──┴────────┴─────────┼─────────┤│總計 735,021 │ │└──────────────────────────────────────┴─────────┘

(四)劉琪華┌──┬──────┬──────┬──┬────────┬─────────┬─────────┐│編號│期間 │適用聘約期間│月數│校方實發金額 │應回補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 │(元,新臺幣) │(元,新臺幣) │ │├──┼──────┼──────┼──┼────────┼─────────┼─────────┤│ 1 │103 年8 月至│103年度 │12 │27244 ×12= │(00000-00000)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4 年7 月被│ │ │326,928 │=176,112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2 │104 年8 月至│104年度 │9 │27244 ×9 = │(00000-00000)x9 │自108.11.23 起至清││ │105 年4 月被│ │ │245,196 │=132,084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000000-000000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27000 (被告補發 │ ││ │ │ │ │ │105084,故減縮 │ ││ │ │ │ │ │105084,尚餘27000 │ ││ │ │ │ │ │) │ │├──┼──────┼──────┼──┼────────┼─────────┼─────────┤│ 3 │105 年5 月至│104年度 │3 │38920 ×3 = │(00000-00000)x3 │自108.11.23 起至 ││ │105 年7 月被│ │ │116,760 │=9,000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扣減之學術研│ │ │ │ │率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4 │105 年8 月至│105年度 │12 │38920 ×12= │(00000-00000)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6 年7 月被│ │ │467,040 │=36,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 5 │106 年8 月至│106年度 │12 │38920 ×12= │(00000-00000)x12 │自108.11.23 起至清││ │107 年7 月被│ │ │467,040 │=36,000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扣減之學術研│ │ │ │ │5%計算之利息 ││ │究費 │ │ │ │ │ │├──┴──────┴──────┴──┴────────┴─────────┼─────────┤│總計 284,112 │ │└──────────────────────────────────────┴─────────┘

㈡、蕭銘殷於82年9月應聘進入被告任教,107學年度擔任電機工程系副教授;塗明隆於82年9 月應聘進入被告任教,107學年度擔任電機工程系副教授;陳甘霖於85年3月應聘進入被告任教,104年8月1日升等教授(房仲與物業管理系),並於108年7月31日辦理退休;劉琪華於80年8月應聘進入被告任教,107學年度擔任電機工程系副教授,108學年度調任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副教授。

㈢、蕭銘殷、塗明隆於103年7月31日以前,每月受領被告之學術研究費數額為41,920元,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每月受領學術研究費分別如附表一校方實發金額欄所示;陳甘霖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每月受領學術研究費如附表一校方實發金額欄所示;劉琪華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每月受領學術研究費如附表一校方實發金額欄所示。

㈣、蕭銘殷於102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甲等(卷二第131頁);於103、104、105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丙等(卷二第131至133頁);106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丁等(卷二第134頁)。蕭銘殷目前僅就104學年度之教師評鑑成績提出申覆救濟,目前尚未確定,然亦未變更104學年度教師評鑑成績之結果。

㈤、塗明隆於102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甲等(卷二第135頁);於103 、105 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丙等(卷二第135至137頁);於104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乙等(卷三第297頁);106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丁等(卷一第403頁)。

㈥、陳甘霖於102、103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甲等(卷二第139頁、第140頁);於104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丙等(卷二第140頁);於105、106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丁等(卷二第141頁、第142頁),並已確定。但陳甘霖於104年度,就教師評鑑核定為丙等(卷二第25頁)提出申訴,現經教育部以評議書,命被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另為適法評議決定(卷二第29頁),目前該部分之教師評鑑成績不服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結,且同未變更104學年度教師評鑑成績結果。

㈦、劉琪華於102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乙等(卷二第145頁);103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甲等(卷二第145頁);於104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甲等(卷二第146頁);105學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為甲等(卷一第401頁)。

㈧、劉琪華同意107學年度起適用校方學術研究實施要點規定,作為其與校方107學年度聘約之學術研究費發放金額。

㈨、如認被告於103年7月20日修訂通過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第4點規定(卷一第145頁)內容,適用於蕭銘殷,蕭銘殷於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38,920元;104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1,000元;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1,000元;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3,2361元,被告自104年8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計9個月,每月溢發37,920元,計溢發蕭銘殷341,280元。

㈩、被告就蕭銘殷104年1月份學術研究費短發23,241元。

、如認被告於103年7月20日修訂通過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第4點規定內容,適用於塗明隆,被告就塗明隆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計12個月,各月短發學術研究費26,244元,計短發314,928元,被告自104年8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計9個月,每月溢發37,920元,計溢發塗明隆341,280元。

、如認被告於103年7月20日修訂通過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第4點規定內容,適用於陳甘霖,陳甘霖於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38,920元;104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47,620元;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1,000元;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1,000元;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41,927元。

、被告短發陳甘霖104學年度因升任正教授而漏未晉級之每月統一薪俸差額,其中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為每月665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為每月685元,合計為32,300元。

、如認被告於103年7月20修訂通過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第4點規定內容,適用於陳甘霖,被告就陳甘霖104年8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計7個月,各月短發學術研究費8,700元,計短發60,900元,且因陳甘霖就105學年教師評鑑成績並無異議,且已確定,被告自106年8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計5個月,每月溢發46,620元,合計溢發陳甘霖233,100元。

、如認被告於103年7月20日修訂通過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第4點規定內容,適用於劉琪華,劉琪華於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27,244元;104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38,920元;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38,920元;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各月應領學術研究費為38,920元,被告已給付完畢。

、被告所提被證30及附件所列時間點原告不爭執,原告所提原證36至38內容及原證25評鑑成績通知書上發放時間被告不爭執。如認被告於103年7月20日修訂通過學術研究分級要點第4點規定內容,對原告不生效力,原告應領學術研究費分別如附表一應回補金額欄所示。

、原告103 年均有簽立應聘書,劉琪華104 年至107 年學年均有簽立應聘書及聘約,塗明隆、蕭銘殷、陳甘霖104 年至

106 年學年均有簽立應聘書及聘約,107 年均有簽立應聘書。

五、本件爭執事項:

㈠、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應回補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金額有無理由?

㈡、被告行使抵銷權後,塗明隆、蕭銘殷、陳甘霖請求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與教師重新約定而進行調整:

⒈按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

係,該學校如為公立學校,其性質為行政契約之公法關係;如為私立學校,其性質為私法關係。雖法令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學校就該等契約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行為有一定之監督權限,及教育行政機關依該權限為行政處分,惟仍不影響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原有契約關係之性質。復按私立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在法律上屬僱傭關係。是私立學校與其教師間就報酬之多寡,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精神,除有法律強制規定,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等例外情形外,本可由私立學校法人與教師間自行以契約約定為之。

⒉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

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復參酌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教育部102年令核釋「一、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衡酌其規定之意旨在衡平同屬教育工作者之私立學校教師待遇,以保障其生活,並鑑於本(年功)薪即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爰核釋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二、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訂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等語(卷一第51頁),顯認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係作為規範私立學校教師「本薪」之標準,即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至本薪以外之加給、獎金或研究費等項目,則授權私立學校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未強制規定應與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相同。從而,本院認私立學校教師之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與公立同級同類學校關於薪給金額多寡之規定,依既有之法律所規範之事項觀之,非屬同性質之事項,不在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準用之列。換言之,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教師專業」、「校務發展」及「財務狀況」自行訂定,納入聘約後進行調整。

㈡、兩造已合意調整原告學術研究費:⒈經查,被告103學年度起適用學術研究費分級實施要點歷次

修正時間及內容暨原告於各學年度簽立聘約時間明細表如附表三所示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卷三第364頁),而103年7月20日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學術研究分級要點,並於103年7月21日公布於學校網站,此有和春技術學院校網站網頁在卷可憑(卷三第381頁),則系爭要點既經合法程序修訂並已公告周知,無論是否隨同應聘同意書一併提供,原告均應可知悉,原告嗣後分別於附表三、一編號1所示時間簽立103學年度應聘書時,對於103年學術研究分級要點學術研究費之調整既均已知悉,且104年至106年學年繼續簽訂應聘書及聘約,並均繼續任教,應認系爭要點已成為兩造間聘僱契約之一部分,原告自應受拘束,原告學術研究費之發放依據自應適用該要點,被告應無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及教育部102年令之情事,原告主張仍依103年學術研究費分級實施要點之前計算方式給付學術研究費,洵屬無據。

⒉至原告主張影響學術研究費分級極重要且連動之教師評鑑辦

法暨教師評鑑分項評分表相關內容,均未與原告協商等語,被告對附表二之一、二修正內容不爭執,惟辯稱原告並未舉證上開修正內容對原告有何具體不利之處等語,經查,原告於本院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稱:因為學校並沒有公布評鑑等級人數,所以沒辦法比對出老師是否直接被影響(卷三286頁),原告就上開修正內容對其有何具體不利之處並未舉證,故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㈢、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應回補金額欄金額及利息有無理由?⒈經查,103年學術研究分級要點原告應受拘束,原告學術研

究費之發放依據應適用該要點,已如前述,又如103年學術研究分級要點適用原告,被告已將劉琪華本件學術研究費給付完畢;被告自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計12個月,各月短發塗明隆學術研究費26,244元,計短發314,928元,被告自104年8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計9個月,每月溢發37,920元,計溢發塗明隆341,280元;被告自104年8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溢發蕭銘殷學術研究費341,280元,104年1月學術研究費短發蕭銘殷23,241元;被告短發陳甘霖104學年度因升任正教授而漏未晉級之每月統一薪俸差額,其中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為每月665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為每月685元,合計為32,300元,另被告就陳甘霖104年8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計7個月,各月短發學術研究費8,700元,計短發60,900元,且因陳甘霖就105學年教師評鑑成績並無異議,且已確定,被告自106年8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計5個月,每月溢發46,620元,合計溢發陳甘霖233,10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卷三第361至363頁),被告既已給付劉琪華本件學術研究費完畢,劉琪華請求附表一所示學術研究費應無理由,被告雖短發塗明隆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學術研究費314,928元,然溢發上開學術研究費341,280元;短發蕭銘殷104年1月學術研究費23,241元,溢發蕭銘殷上開學術研究費341,280元;短發陳甘霖93,200元(計算式:32,300元+60,900元=93,200元),溢發陳甘霖233,100元,被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主張抵銷,抵銷後,塗明隆、蕭銘殷、陳甘霖就上開短發款項已無請求權。

⒉另蕭銘殷、陳甘霖雖主張104年度教師評鑑核定甲等之學術

研究費差額,惟104學年度教師評鑑成績結果尚未確定,為兩造所不爭執,目前尚難逕認蕭銘殷、陳甘霖104年度教師評鑑為甲等,蕭銘殷、陳甘霖上開主張亦難認有理。

⒊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各如附表一「應回補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金額,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聘任契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及教育部102年令(原告學術研究費部分);兩造聘任契約、教師待遇條例第12條第2項、第4項後段、和春技術學院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陳甘霖調薪之差額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應回補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之利息,被告既已給付劉琪華本件學術研究費完畢,劉琪華請求附表一所示學術研究費應無理由,塗明隆、蕭銘殷、陳甘霖就上開短發款項,經被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主張抵銷後,已無請求權,原告本件請求均屬無據,應連同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庸逐一論列。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附表二:

一、和春技術學院學術研究費分級實施要點歷次修訂時間及內容┌──┬───────┬───────────────┐│編號│修訂時間 │內容 │├──┼───────┼───────────────┤│ 1 │103.7.20 │修訂第3 點各職稱教師分級之學術││ │ │研究費數額,A+級、A 級、B 級予││ │ │以調降。 ││ │ │ ││ │ │增訂第9 點「各教師若未能於每學││ │ │年上學期12月31日前執行政府機關││ │ │、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研究計││ │ │畫或產學合作案、科技部補助之研││ │ │究計畫,不含獎勵案;政府機關、││ │ │民間機構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不││ │ │含技術服務案。累計金額未達壹拾││ │ │萬元以上者,次年一月起之學術研││ │ │究費以C 級計算,截至執行新計畫││ │ │案為止(每案只計算一次)。」。││ │ │ ││ │ │增訂第10點「本要點自102 學年度││ │ │起適用」。 │├──┼───────┼───────────────┤│ 2 │103.12.23 │修訂第1 點加入教師評鑑辦法為其││ │ │制定依據。 ││ │ │ ││ │ │增訂第3 點對續聘教師方得核支及││ │ │不得核支學術研究費之相關項目及││ │ │範圍。 ││ │ │ ││ │ │此次修訂刪除前次「自102 學年度││ │ │起適用」之溯及條款。 │├──┼───────┼───────────────┤│ 3 │104.7.28 │修訂內容部分應無不利原告之情事│├──┼───────┼───────────────┤│ 4 │107.5.11 │修訂內容部分應無不利原告之情事│└──┴───────┴───────────────┘

二、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歷次修訂時間及內容┌──┬───────┬───────────────┐│編號│修訂時間 │內容 │├──┼───────┼───────────────┤│ 1 │103.7.31 │修訂第4 條之評鑑程序,由規定之││ │ │三階段自評、初評、評鑑流程,改││ │ │成取消自評階段另由初評、複評、││ │ │審議程序作為評鑑成績流程。 ││ │ │ ││ │ │修訂第7 條將原內容「教師評鑑成││ │ │績以教師評鑑分項評分表所列之分││ │ │數換算成等第制,以每年受評教師││ │ │成績排序前15%(含)為優等;介││ │ │於前15%至前75%(含)為甲等;││ │ │介於前75%至前90%(含)為乙等││ │ │;90%之後者,除評鑑總分低於 ││ │ │180 分,且教師評鑑成績為最後3 ││ │ │%者列為丁等,其餘列為丙等。受││ │ │評教師評鑑成績依對照表轉換成百││ │ │分成績制。」,修訂為「教師評鑑││ │ │成績分數在380 分以上者為優等;││ │ │介於200 分(含)至380 分為甲等││ │ │;介於160 分(含)至200 分為乙││ │ │等;介於120 分(含)至160 分為││ │ │丙等;120 分以下為丁等。」 │├──┼───────┼───────────────┤│ 2 │104.7.31 │修訂部分不影響學術研究費標準情││ │ │形。 │├──┼───────┼───────────────┤│ 3 │105.7.29 │修訂部分僅就評鑑程序初評、複評││ │ │、審議三階段之評分主體予以變更││ │ │。 │└──┴───────┴───────────────┘

三、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評鑑分項評分表各學年度內容比較┌──┬───────┬───────────────┐│編號│學年度 │內容 │├──┼───────┼───────────────┤│ 1 │102學年度 │所有分項配分總計1492分。 ││ │ │ ││ │103學年度 │所有分項配分總計1398分。 ││ │ │跨學年度減縮總配分94分。(以配││ │ │合評鑑等第由比例分配制改為積分││ │ │門檻制) │├──┼───────┼───────────────┤│ 2 │ │教師評鑑分項評分表對於學術論文││ │ │發表之R1分項配分 ││ │102學年度 │50分 ││ │103學年度 │20分 ││ │104學年度 │20分 ││ │105學年度 │0分 ││ │106學年度 │0分 │├──┼───────┼───────────────┤│3 │ │教師評鑑分項評分表對於S1-2招生││ │ │績效評分加分規定變更情形 ││ │ │ ││ │104 學年度 │修訂為「非教師所屬系科所招生數││ │ │下列績效減半(原全額加分)」及││ │ │「上述推薦人數每師招生合計滿8 ││ │ │人以上(原規定3 人以上),學術││ │ │主管招生合計滿20人以上(原未加││ │ │限制)開始計算」。 ││ │ │ ││ │105 學年度 │「非教師所屬系科所招生數下列績││ │ │效減半」限制刪除,惟將原教師之││ │ │招生人數同時可領取獎金和列入評││ │ │鑑加分規定,修訂為『推薦老師領││ │ │取招生推薦金者,不列入加分績效││ │ │』。 ││ │ │ ││ │106學年度 │同105學年度 │└──┴───────┴───────────────┘附表三:

一、被告103 學年度起適用學術研究費分級實施要點歷次修正時間及內容暨原告於各學年度簽立聘約時間明細表┌──┬──────┬──────┬────┬────┬────┬────┐│編號│和春技術學院│該次修正內容│蕭銘殷簽│塗明隆簽│陳甘霖簽│劉琪華簽││ │學術研究費分│ │立各學年│立各學年│立各學年│立各學年││ │級實施要點歷│ │度聘約及│度聘約及│度聘約及│度聘約及││ │次修正時間 │ │應聘書時│應聘書時│應聘書時│應聘書時││ │ │ │間 │間 │間 │間 │├──┼──────┼──────┼────┼────┼────┼────┤│1 │103 年7 月20│1.將原要點第│103 年9 │103 年9 │103 年8 │103 年9 ││ │日102 學年度│4 條之各職稱│月5 日簽│月9 日簽│月31日簽│月5 日簽││ │第4 次校務會│教師其中分級│立103 學│立103學 │立103 學│立103學 ││ │議修正通過 │金額,A+級、│年度應聘│年度應聘│年度應聘│年度應聘││ │ │A 級、B 級教│書及聘約│書及聘約│書及聘約│書及聘約││ │ │師之學術研究│ │ │ │ ││ │ │費金額,皆辦│ │ │ │ ││ │ │理調降,但C │ │ │ │ ││ │ │級不變。 │ │ │ │ ││ │ │2.增加第6 條│ │ │ │ ││ │ │將專案教師學│ │ │ │ ││ │ │術研究費準用│ │ │ │ ││ │ │第四條B級之 │ │ │ │ ││ │ │規定。 │ │ │ │ │├──┼──────┼──────┼────┼────┼────┼────┤│2 │103 年12月23│1.增加續聘教│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日103 學年度│師須執行要點│ │ │ │ ││ │第1 學期第2 │第3條規定計 │ │ │ │ ││ │次校務會議修│畫,且累計計│ │ │ │ ││ │正通過 │畫金額需達10│ │ │ │ ││ │ │萬元以上,方│ │ │ │ ││ │ │得核支學術研│ │ │ │ ││ │ │究費。 │ │ │ │ ││ │ │2.將新進教師│ │ │ │ ││ │ │、不予評鑑教│ │ │ │ ││ │ │師由原A級改 │ │ │ │ ││ │ │列為領取B級 │ │ │ │ ││ │ │研究費。 │ │ │ │ │├──┼──────┼──────┼────┼────┼────┼────┤│3 │104 年7 月28│1.將落實校教│雖於104 │雖於104 │於104年 │於104年 ││ │日103 學年度│師評審委員會│年應聘書│年應聘書│8 月1日 │8 月1日 ││ │第2 學期第7 │決議、校級教│未載明簽│未載明簽│簽立104 │簽立104 ││ │次校務會議修│師評審委員會│立日期,│立日期,│學年度應│學年度應││ │正通過 │設置辦理列入│但可推定│但可推定│聘書及聘│聘書及聘││ │ │要點修正依據│為104年8│為104年8│約。 │約。 ││ │ │。 │月1日以 │月1日以 │ │ ││ │ │2.增加技術服│後。 │後。 │ │ ││ │ │務案、創新展│ │ │ │ ││ │ │演索、專利技│ │ │ │ ││ │ │轉案及金額不│ │ │ │ ││ │ │足10萬元但經│ │ │ │ ││ │ │技合處報請校│ │ │ │ ││ │ │長特簽核准者│ │ │ │ ││ │ │,皆可採為核│ │ │ │ ││ │ │支學術研究費│ │ │ │ ││ │ │認定要件。 │ │ │ │ │├──┼──────┼──────┼────┼────┼────┼────┤│4 │107 年5 月 │1.將原第3 點│於105 年│於105 年│於105 年│於105 年││ │11日106 學年│有關不得核支│8 月1 日│10月5 日│8 月5 日│8 月1 日││ │度第2 學期第│學術研究費之│簽立105 │簽立105 │簽立105 │簽立105 ││ │6 次校務會議│續聘教師,放│學年度應│學年度應│學年度應│學年度應││ │修正通過 │寬為核支C級 │聘書及聘│聘書及聘│聘書及聘│聘書及聘││ │ │學術研究費。│約。 │約。 │約。 │約。 ││ │ │2.明列經評鑑│ │ │ │ ││ │ │成績為丁等之│於106 年│雖於106 │雖於106 │於106 年││ │ │教師,得核支│7 月31日│年應聘書│年應聘書│8 月簽立││ │ │C 級學術研究│簽立106 │未載明簽│未載明簽│106 學年││ │ │費。 │學年度應│立日期但│立日期但│度應聘書││ │ │3.將B 、C 級│聘書及聘│可推定為│可推定為│及聘約。││ │ │學術研究費金│約。 │106年7月│106年7月│ ││ │ │額調升。 │ │31日以後│31日以後│ ││ │ │ │ │。 │。 │ ││ │ │ │ │ │ │ │└──┴──────┴──────┴────┴────┴────┴────┘

二、被告103 學年度起適用和春技術學院教師評鑑分項評分表歷次修正時間及內容暨原告於各學年度簽立聘約時間明細表┌──┬──────┬────┬────┬────┬────┐│編號│和春技術學院│蕭銘殷簽│塗明隆簽│陳甘霖簽│劉琪華簽││ │學術研究費分│立各學年│立各學年│立各學年│立各學年││ │級實施要點歷│度聘約及│度聘約及│度聘約及│度聘約及││ │次修正時間 │應聘書時│應聘書時│應聘書時│應聘書時││ │ │間 │間 │間 │間 │├──┼──────┼────┼────┼────┼────┤│1 │104 年7 月31│雖於104 │雖於104 │於104 年│於104 年││ │日103 學年度│年應聘書│年應聘書│8 月1 日│8月1 日 ││ │第2 學期第8 │未載明簽│未載明簽│簽立104 │簽立104 ││ │次校務會議修│立日期,│立日期,│學年度應│學年度應││ │正通過 │但可推定│但可推定│聘書及聘│聘書及聘││ │ │為104年8│為104年8│約。 │約。 ││ │ │月1日以 │月1日以 │ │ ││ │ │後。 │後。 │ │ │├──┼──────┼────┼────┼────┼────┤│2 │105 年7 月29│於105 年│於105 年│於105 年│於105 年││ │日104 學年度│8 月1 日│10月5 日│8 月5 日│8 月1 日││ │第2 學期第3 │簽立105 │簽立105 │簽立105 │簽立105 ││ │次校務會議修│學年度應│學年度應│學年度應│學年度應││ │正通過 │聘書及聘│聘書及聘│聘書及聘│聘書及聘││ │ │約。 │約。 │約。 │約。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