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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國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9號原 告 施忠慶被 告 洪東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訴訟代理人 徐宜畇

莊宏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被告洪東煒部分之訴訟,於本院一0八年度國字第九號國家賠償事件關於被告高雄國稅局部分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損害,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及向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在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受理檢舉逃漏稅案件為國稅局之機密事務,依法需對檢舉人姓名、檢舉事項內容和檢舉案回復公文嚴守秘密。被告洪東煒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副局長,以高雄國稅局副局長名義於民國106年4月間在高雄國稅局會議室內向國內東森、台視、三立等多家電視媒體公布原告姓名、居住地、職業、所檢舉之1,029件檢舉案機密公文、案件內容及回信,並發表不當言論(下稱系爭行為),致網友肉搜原告,造成原告心生畏懼,受有家庭失和之損害,其所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及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2條、第23條等規定。原告因洪東煒之系爭行為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就同一原因事實,於本案中同時追加高雄國稅局為被告(見本院卷第67頁),並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58,000元,則依上說明,自應於本件關於高雄國稅局部分之訴訟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關於洪東煒部分之訴訟程序。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