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海商字第2號反訴原告 陳玉暉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陳婉青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8,4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