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438號原 告 董成志被 告 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曲宏慈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謂其已向被告公司之負責人口頭表示辭任董事,故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