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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22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