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0號原 告 凱祺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道成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複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被 告 祺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繁雄
黃道三劉榮量邱金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所有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