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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原 告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琬蓉律師被 告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股東名簿所示股東宋宸鏞、江語玲合計26,000,000股之股權變更登記為原告名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0元(計算式:26,000,000股×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10元=2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4,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7,33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06,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