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鄭志章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劉維銘間償還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