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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60號原 告 王天賞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被 告 王正成兼法定代理 王采云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以被告登記為附表所示不動產有無效事由,先位聲明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如認非屬無效,原告亦已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或更名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54,460元,尚應補繳4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現登記所有人 │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 │ │ │ │稅現值(新臺幣) │├──┼────────────────┼─────┼───────┼──────────┤│ 1│高雄市○○區○○○段四小段3076 │6 分之2 │王采云 │4,732,000元 ││ │地號土地 │ │ │ │├──┼────────────────┼─────┼───────┼──────────┤│ 2│高雄市○○區○○○段四小段12252 │全部 │王采云 │361,000元 ││ │建號建物 │ │ │ │├──┼────────────────┼─────┼───────┼──────────┤│ 3│高雄市○○區○○○段四小段12251 │全部 │王正成 │356,200元 ││ │建號建物 │ │ │ │├──┼────────────────┼─────┼───────┼──────────┤│ │ │ │ │合計:5,449,200元 │└──┴────────────────┴─────┴───────┴──────────┘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