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抗 告 人即 原 告 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劉哲宏律師原告與被告鍾俊霖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5日108年度審訴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