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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14號原 告 林殿閔被 告 柯喬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1款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與被告計畫結婚而購買坐落高雄市○○區○○街○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於被告承諾結婚下而將系爭房屋登記為兩造共有,惟嗣後兩造婚約已解除,爰依民法第979條之1等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因結婚約定而贈與之系爭房屋所有權等情,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所定「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之家事事件。復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起訴狀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