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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小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方玉霞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被 上訴人 鳳興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珮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住址「高雄市○○區○○街○ 號」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