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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陳宗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163,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794元,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