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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1號上 訴 人 林秉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竣樑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之上訴標的包含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18,576元,及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810,744元,合計上訴標的金額為1,62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