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0號上 訴 人 茂銓營造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柯茂林上列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60號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