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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抗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孟瑩相 對 人 陳彥宏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7 年度鳳事聲字第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第1項規定之「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故裁判費與進行訴訟所支出之必要鑑定費用,自均屬訴訟費用之範圍,而應依裁判所定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由當事人負擔之。又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鳳簡字第906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第一審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 萬元係相對人堅持要求送鑑定所生費用。相對人於第一審訴訟將該筆鑑定費用6 萬元列為反訴聲明之標的,法院亦未列該筆鑑定費用為訴訟費用,可見該筆鑑定費6 萬元並非訴訟費用,自不應列入費用計算。又相對人反訴請求鑑定費用敗訴部分雖有上訴,但已於第二審法院撤回上訴而確定。再者,抗告人為系爭房屋漏水事件的被害人,因相對人拒不配合修繕,始提起訴訟,相對人於訴訟中又恣意要求鑑定,若由抗告人負擔較相對人為高之鑑定費用,顯失公平,應將該筆非必要之鑑定費用全數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㈠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鳳簡字第906

號判決抗告人本訴部分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本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1/2 ,而相對人反訴部分全部敗訴,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嗣於審理中撤回反訴部分之上訴),並於第二審提起反訴及追加之訴,關於上訴部分經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判決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確定,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5% ,其餘由抗告人負擔,至於相對人於第二審所提反訴及追加之訴,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62號裁定駁回確定,其反訴暨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

㈡抗告意旨雖主張鑑定費6 萬元係相對人堅持鑑定所生費用,

且為相對人反訴聲明之標的,並非訴訟費用,自不應列入費用計算云云。惟第一審所為之鑑定係因兩造於訴訟中就漏水之成因無共議,經第一審法院諭知相對人陳報鑑定機關後,且由相對人陳報鑑定機關並聲請鑑定後,第一審法院於徵詢抗告人意見後,始函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第一審卷內資料無誤(見本院105 年度鳳簡字第90

6 號卷一第101 頁、第108 頁、第117 頁、第134 頁、第15

1 頁),而相對人聲請以鑑定為其證據方法或攻防方法乃其訴訟上之權利,且第一審法院既准其聲請,自難認為非必要之費用,依上開說明,該6 萬元之鑑定費,自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再者,該6 萬元之鑑定費用性質上既為訴訟費用,即不因相對人是否將其納入聲明範圍而變更其性質,縱相對人有反訴請求鑑定費6 萬元,亦無礙於鑑定費6 萬元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另抗告人雖主張抗告人為系爭房屋漏水事件的被害人,因相對人拒不配合修繕,始提起訴訟,相對人於訴訟中又恣意要求鑑定,若由抗告人負擔較相對人為高之鑑定費用,顯失公平云云,惟依上開說明,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程序中,僅得依確定裁判主文決定兩造之分擔比例,不得為不同之酌定,觀諸本院105 年度鳳簡字第906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62號確定判決之主文已諭知當事人各應分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本院司法事務官復依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核定訴訟費用額及法定利息,是原裁定要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2-20